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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记者不得以“曝光”要挟索取财物

CCTV.com  2010年03月31日 12:1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30日电(记者璩静)新闻出版总署30日通报了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相关处理情况。通报指出,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不得以核实稿件为名要求新闻当事人提供相关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

  通报中还指出,新闻出版总署将对新闻记者及记者站违法违规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基层单位和群众如发现媒体记者从事“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以及利用新闻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话010-65212787进行举报。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报刊社要严格采编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把用人关;报刊社不得向记者站或记者下达发行及经营任务,报刊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及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以及驻各地记者站管理情况及证件发放情况逐一进行检查。

  媒体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败坏了新闻记者的良好社会形象,而且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为避免再发生此类事件,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报刊社要对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强管理。

责编:郭筱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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