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截止到目前,市卫生局共接到举报商业贿赂电话22个、信件87封,接待群众来访3起。同时卫生局强调“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不在打击商业贿赂及其收缴账户范围内。但对于这些举报,市卫生局会一查到底。 (8月10日北京娱乐信报)
记得今年两会期间在谈到医生收受“红包”时,钟南山连用4个“极为丑恶”,将收受红包解释为改善医患关系之说反驳得体无完肤,可见这位医学院士的爱憎分明。“红包”应该纳入商业贿赂,治理“红包”不能瞻前顾后,投鼠忌器,必须开良方,下猛药,动手术。
其一:医生为患者治病是一种有偿服务,服务的档次、项目、价格等等都是公布于众的。而“红包”的出现,扰乱了医疗秩序,侵犯了公共利益,使患者对医院有雾里看花,深不可测之感,对医院、医生的信任度转移到了“红包”的份量上,久而久之,医风日下,积痼逾重。因而,绝不能允许红包的存在而导致医疗资源配置上的不均衡,甚至出现“有病无钱莫进门”的现象。送不送“红包”,有没有能力送“红包”,一旦成为衡量患者能否得到救治的一个“潜规则”,势必对贫困家庭的就医造成一定的压力。
其二:在公立医院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医疗市场,仍有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享受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雇员。在医疗事业单位尚未有重大改革措施之前,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监管应该等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像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一样,接受国家工作人员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否则,就是对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种不公平。
其三: 这块隐形收入虽然见不了阳光,数额却相当惊人,既不受国家税收政策的调节,又没有专门的制度约束,任其泛滥成灾,势必导致医疗行业与社会之间、行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医生与医生之间的个人收入上的差距。
“红包”入法的最大难点就是标准难以界定,这需要通过详细的论证和立法予以解决。通常说,礼尚往来仅限于“礼”,即一定数额之内的礼品,而超过规定的数额,则够着立案标准,按商业贿赂进行侦查。这里还有一个“一次性收受”和“累加收受”的问题,都需要立法时充分考虑到操作性而予以明确。总之,仅仅将“是否收受红包”行为作为衡量医生职业道德的一个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要构建一个持久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一个纯净的医疗环境,“红包”必须纳入商业贿赂并予以严查重处。(作者:润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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