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食品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进行卫生监督,其要求和标准主要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等法律、条例及标准。
(一) 食品的卫生
1. 基本要求。
食品的基本条件必须是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 婴幼儿食品。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GB10765,GB10766,GB10767,GB10769,10770-1997,包括《婴幼儿食品》(婴儿配方乳粉Ⅰ、Ⅱ、Ⅲ,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断奶期辅助食品,断奶期补充食品);国家标准GB10775-780-89《婴幼儿辅助食品》,包括苹果泥、胡萝卜泥、肉泥、骨泥、鸡肉菜糊、番茄汁等。
3.不合格食品。
《食品卫生法》规定12种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包括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其污染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或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或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使用污秽不洁容器或运输工具造成污染的,掺假、掺杂或伪造而影响营养或卫生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超过保质期的,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未经卫生部或省级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添加剂或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表16—8—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项目 |
标准 | |
感 官 性 状 和 一 般 化 学 指 标 |
颜色 |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
浑浊度 |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 |
臭和味 |
不得有异臭、异味 | |
肉眼可见物 |
不得含有 | |
PH |
6.5—8.5 | |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
450mg/l | |
铁 |
0.3mg/l | |
锰 |
0.1mg/l | |
铜 |
1.0mg/l | |
锌 |
1.0mg/l | |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
0.002mg/l |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
0.3mg/l | |
硫酸盐 |
250mg/l | |
氯化物 |
250mg/l | |
溶解性总固体 |
1000mg/l | |
毒 理 学 指 标 |
氟化物 |
1.0mg/l |
氰化物 |
0.05mg/l | |
砷 |
0.05mg/l | |
硒 |
0.01mg/l | |
汞 |
0.001mg/l | |
镉 |
0.01mg/l | |
铬 |
(六价)0.05mg/l | |
铅 |
0.05mg/l | |
银 |
0.05mg/l | |
硝酸盐(以氮计) |
20mg/l | |
氯仿 |
60ug/l | |
四氯化碳 |
3ug/l | |
苯并(a)芘 |
0.01ug/l | |
滴滴涕 |
1ug/l | |
六六六 |
5ug/l | |
细 菌 学 标 |
细菌总数 |
100个/ml |
总大肠菌数 |
3个/l | |
游离余氯 |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 |
放射性指标 |
总v放射性 |
0.1Bq/1 |
总放射性 |
1Bq/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