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消息 2007年10月10日,有一位金姓消费者电话投诉称:10月9日傍晚从昌乐县旅游局对面某超市购买了2斤精制面条,单价1.30元,共计2.60元。回家吃完后,身体感到不适,并出现了呕吐现象,于是在10日早上去找该超市,该超市不承认面条有问题,不予理睬,协商未果,我感到很生气,只好求消协帮忙处理。
消协工作人员听完他的诉说后详细询问了投诉方有没有吃其它食物,对方称没有,又问了投诉方的身体情况,对方说只觉身体不适,老想呕吐,没有住院,也没治疗,消协人员根据对方提供的情况,立即与开发区分会取得了联系,讲明了情况后分会工作人员与工商人员一道去该超市了解调查,经过调查和现场勘验,该超市销售的面条为三无产品。工作人员立即对该超市经营的面条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同时按照《消法》有关规定责成该超市退给投诉方一倍面条款5.20元,补偿误工费50元,其它问题交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对消协人员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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