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11月2日消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海再次代理消费者向商家索赔。
王海作为原告高先生的代理人诉称,原告高先生在被告北京北辰股份有限公司北辰百货分公司购买了由被告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朵彩牌”纯棉T恤和朵彩棉保暖内衣各一件,该商品标注有“中国名牌”及“中国名牌标志”。但经了解,该品牌商品未获得上述荣誉,而且该商品还使用了《广告法》明文禁止的“绝对化”用语:“极强的吸湿排汗功能”。另外,购物票据上显示商品为纯棉,但经检测,面料成分却是涤纶和粘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32元,并增加一倍赔偿332元,判令被告承担检测费15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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