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世界上第一家超市于1952年首先在美国诞生。开张那天人们尚不知超市为何物,纷纷抱着好奇的心态前往光顾,并把逛超市作为一种时尚。但过不多久,人们逐渐尝到了超市便利的甜头,上超市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的一种需要。在我国,超级市场被引入于1978年,当时称作自选商场。1990年广东东莞虎门镇诞生了我国第一家超市——美佳超级市场,随后国内的超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此同时,作为一种新的零售业态的出现,超市的防盗问题开始困扰很多的经营者,而他们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激做法也引发了与消费者的矛盾,有时甚至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
1991年12月23日,倪培璐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拦住,将其带到办公室盘查质问。最后倪培璐被迫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惠康超级市场工作人员检查。该场工作人员检查未发现异常后才向倪培璐道歉并放行。
1992年6月3日,倪培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要求被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992年11月18日,经法庭调解,原告倪培璐和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一致同意,由被告给付原告两人补偿费2000元。倪培璐因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已经致歉,承认了失误,并按协议收到了补偿费,认为其起诉目的基本达到,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当庭递交了如下内容的撤诉书。
本案不仅首开消费者维护人格尊严之先河。《中国消费者报》曾以《红颜一怒为自尊》为题对此案进行了追踪报道,并就“超市有没有权利搜查顾客身体”展开了一场大讨论,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人们第一次听说,人格受到侮辱也能要求赔偿。并直接影响到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条文的订立。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这项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什么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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