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1995年3月8日19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提供给他们使用的炉具为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提供的燃气为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罐装“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使用中的气罐发生爆炸,致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当即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面积为8%。贾国宇为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经营者给予医疗费的实际损害的赔偿外,还提出了残疾赔偿金65万元的赔偿要求。1997年3月15日,贾国宇案开庭宣判。判决结果既让人心酸又令人鼓舞:卡式炉生产厂家赔偿贾国宇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10万元。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的形式首次通过该案承认了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17岁的花样少女贾国宇失去的是她终生的幸福,但也给后来者带来了福祉。作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她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获得法院的支持,得到了10万元精神赔偿意义的残疾赔偿金,这在我国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还是首例。此案直接导致高院对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做出司法解释,十七法律性质“不仅仅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应该还具有因残疾所失去的正常人一般预期利益、给予的补偿性质”。大大突破了我国传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理论,关于人身受到伤害能否要求精神赔偿的问题,从此变得日渐清晰了。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司法解释,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适用到一切人身伤害领域,自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不再是法官们头疼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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