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实录:教育部介绍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央视国际 (2005年03月30日 15:40)
[王旭明]:新闻界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教育部今年的第四次新闻发布会,这次新闻发布会也是两会以来,我们首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经过短暂的分别之后,又相遇在教育部这个金色大厅,我们心情非常高兴。
[王旭明]:这段时间我们没有见面,但是我看到媒体上讨论教育的问题十分的热烈,其中教育公平的问题是媒体讨论的焦点。那么,谈到教育公平 ,我觉得各位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忽略的一些非常重要的因素。比如,教育公平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教育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我们国家和政府,在推进教育公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说,我们实现了两基,使85%以上的人口,都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比如说,我们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解放初期的1%不到,已经到了现在的19%,使更多的人来接受我们的高等教育。当然,推进教育公平的根本途径,还是我以前强调过的,无外乎两条:第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协调教育的全面发展。那么,只有在教育的发展中来实现教育公平。第二,途径就是以改革促发展,通过不断的深化改革,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来改革我们教育内部的已有的规定,促使更多的人实现教育公平。说到这点,我们就我们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改进情况,向各位做一个发布。
[王旭明]:参加今天我们的教育部学生司司长林蕙青,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姜钢,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教育部学生司综合处处长张浩明,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卢晓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永华。我们共同在这里为大家阐述政策,解答疑难。首先有请林蕙青女士介绍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林蕙青]: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我们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为了贯彻依法治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今日,教育部周济部长签署的第21号部长令,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令,同时教育部高等学校的行为准则新规定,使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和在校生的管理。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执行。下面我主要以四个方面着重以对准则的有关起草情况和修订情况向大家做一个介绍。
[林蕙青]:第一、我想先介绍一下修订两个必要性和紧迫性。原《准则》和《规定》分别于1989年、1990年发布实施。历史地看,他们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十五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
[林蕙青]:首先,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和深刻变革,对教育的理念、体制、制度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二,近几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林蕙青]:第三,学生群体特征也在变化。当代大学生都是80年后的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的概括,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第四,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对《规定》和《准则》的修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
[林蕙青]:二、新《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和制度创新点。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新《规定》是根据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全面修订,数十次易稿,参加起草、修改、论证的学生、教师、专家上千人次,是教育界、法学界、司法界及国家有关部委共同合作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其中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林蕙青]:第一,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首先在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在总则中还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在具体规定中增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
[林蕙青]:第二,新《规定》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如针对近些年一些学校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针对一些学校校内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写了“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科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
[林蕙青]:第三,新《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一是明确学生权利与义务。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林蕙青]:二是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例如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规定,增加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等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林蕙青]:三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新《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林蕙青]:四是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于不能而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林蕙青]:五是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如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林蕙青]:此外,新《规定》体现更加“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等。
[林蕙青]:第四,新《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新《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基础上,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总括全文,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放权的主要方面:
[林蕙青]:一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二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三是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四是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
[林蕙青]:在放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进行的监督制度。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法律在赋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为此,新《规定》要求学校将学生管理规定要及时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具有一级管理规定的制订权,而是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
[林蕙青]:第五,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林蕙青]:第五,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林蕙青]:三、修订《准则》的原则及主要修改内容;《准则》与《规定》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准则》是大学生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对学生思想层面的倡导和要求,着眼点是学生的自主和自律;《规定》是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着眼点是自律和他律。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以及《准则》应具有的功能,我们确定了《准则》修改原则并作了相应的修改。
[林蕙青]:一是方向性。原《准则》仅限于对学生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要求,而没有理想、信念方面的行为要求。新《准则》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明确提出了“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等理想信念方面的要求。二是时代性。充分反映新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对大学生的要求。如新《准则》提出“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文明使用互联网”、“热爱生活,关爱自然”、“自觉抵制黄、赌、毒”等要求。
[林蕙青]:二是时代性。充分反映新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对大学生的要求。如新《准则》提出“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文明使用互联网”、“热爱生活,关爱自然”、“自觉抵制黄、赌、毒”等要求。
[林蕙青]:三是针对性。针对当代大学生的突出弱点,提出要求。如提出“励志成才”、“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严谨求实”、“珍惜时间,学业有成”等学习方面的要求;提出“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守学术道德”等道德方面的要求;提出“自尊自爱,自省自律”、“豁达宽容,健康向上”、“磨砺意志,不怕挫折”等修养和心理健康方面的要求等。针对性也体现在大学生不同于中学生的递进性要求,取消了原《准则》中诸如“不浪费水、电、粮食”、“讲究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等要求,代之以“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仪表整洁”、“爱护环境,珍惜资源”等要求。
[林蕙青]:四是主体性。《准则》的行为主体是学生,因此调整了《准则》用词角度,取消了原《准则》中“不得”、“要”等外在的要求性表述。五是简洁性。条目减少,朗读上口,便于记忆。新《准则》全文共八条,每一条用前八个字概括条目的全部涵义。
[林蕙青]:五是简洁性。条目减少,朗读上口,便于记忆。新《准则》全文共八条,每一条用前八个字概括条目的全部涵义。
[林蕙青]:四、以贯彻《规定》为契机,推动我国高校现代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跨上新台阶。新《规定》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仅具有时代性、创新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创新特征,而且也体现了科学化、法制化、人性化、和个性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更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高校学生的关爱和殷切期望。它不仅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贯彻落实新《规定》的过程,是在学生管理工作领域树立新理念、建立新制度、形成新秩序的过程,是深化学生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学生管理系统建设的过程。因此,要认真扎实地做好新《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做到认识到位、制度到位、队伍到位、监督到位,即:
[林蕙青]:1、实施新《规定》,关系我国高校千万学子的切身利益,是今后一个阶段学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2、所有高校都要正确理解把握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往规定,全面修订、完善新的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林蕙青]:3、要逐级举办培训班,高校学生管理队伍要参加系统培训,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4、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准确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5、新《规定》颁布后,我们将组织各媒体和网站通过政策解读、新闻消息、专访报道等形式,全面宣传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出台背景、过程、重要意义,使更多人了解新《规定》的有关规定。
[林蕙青]: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得到了大家的热情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促进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为保障新一代大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谢谢大家!
[王旭明]:谢谢林司长。通过林司长的介绍,我们了解了新的管理规定的内涵与旧的学生管理规定的区别,新管理规定制定的原则等等。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当中,我们国家的广大学生会更加公正、公平享受高等教育,锻炼成才。
《法制日报》记者: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在校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规定,有没有告知学校的义务?
孙霄兵:关于这次在修订学生管理规定当中,关于学生婚姻的问题,我认为要有进一步完整的理解。首先,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不是说是个大学生,就可以结婚。第二,我们说没有涉及结婚的问题,是因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成年人的一种权利和自由。没有规定,并不等于我们提倡。我认为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他有这样一种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我认为这里也要明确的给大家讲一下。他有这个权利,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也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因为,我们认为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还是不提倡结婚。但是,我们在规定里面不禁止。我们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认为我们不提倡这样一个问题,这是作为教育者对学生的一种劝告。我想从这两个方面来掌握这样一个精神。
《法制日报》记者:您说不提倡也不禁止,就带来一些问题,结婚很明显要享受结婚以后的权利,比如夫妻生活在一起。但是这里规定,学生要进行集中管理,这里有一些矛盾。
孙霄兵:这里没有矛盾,我们没有禁止,但是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我们学校没有义务给他提供完成他婚姻以及实现家庭的一些设施,这样一些设施完全是民事范围的权利,只能在自己民事权利范围之内实现。那么,学校作为一个公共的教育机构,现在还不具有为学生提供结婚或者组织家庭的设施的条件,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我想,新闻界的朋友们,对这个问题一定要正面的理解、正面的报道。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工作者进行长期的研究,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就不要更多的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但是,同时作为管理者来说,作为教育者来说,他有一个劝导的责任,这是作为一个基本权利要注意,不要去禁止他。另外,我们还要劝告他,不要提倡滥用这样一种权利。
林蕙青:我再补充一下。我很同意刚才孙主任的观点。前一段曾经有过讨论,如果放开的话,大学生会不会很多人都结婚,会造成一种新的管理上的问题。其实,这个担心,我们认为是没有实践基础的。因为对于当代大学生,我们还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总体来讲还是非常理智的。我们前一段调查了70所高校,尽管我们学生管理规定没变,但是在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甚至我们教育内部的规定,都已经做出了重大的实质性的突破。比如说,《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开始实施,就不需要单位再开介绍信了。另外,我们的高考原来规定是未婚25岁以下,2001年这条规定我们也已经废止了,允许任何年龄段的人、不计婚姻状况的人参加高考,到大学学习。这样一些重大的制度和规定上的突破,使我们学生管理在现实中已经有所突破已经有所突破。我们统计下来,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之后,大学生申请结婚的70所学校不过万分之一,大学生会作很理智的选择。所以,有人担心会不会因为这一条放开以后,会有很多的学生结婚。我们认为,从现实层面来看,我们还是有理由相信当代大学生可以作出理性的选择。
《北京晨报》记者:刚才关于大学生在校结婚限制的问题,关于大学生在校生育的问题,我们是在新规定如何规定的,尤其针对一些研究生和博士生是怎么规定的?
张文:这个问题和结婚的问题是相关联的,同样在新的规定里面,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是说,这是两个法律范畴的规定,结婚以后如果怀孕需要生育的话,按照规定当中跟其他的情况一样,如果你不适合了,你该休学就休学,这里有一个余地。同样和两个司长谈到了一样,在学习期间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应该希望他们作出一些理性的选择,在学习期间无论是他的基础和主要的精力来讲是应该好好学习。如果怀孕的话,没有像过去说的怀孕要退学,如果身体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可以休学,就是她留余地了。刚才孙主任说,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给提供的环境是学习的,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你可以休学,像怀孕的情况。但是,学生没有义务和法律规定跟其他和这个相关的各种服务,这个是没有规定。比如说,刚才有一位记者谈到关于住房的问题,这不是学校的问题。相信广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会理性的选择,因为他学习期间更重要的是为自己积累知识,将来才能真正的成家立业。林司长谈到,这个问题不是通过这个规定放开了,这几年已经做的修整,包括研究生结婚。天津有一个大学生结婚,媒体做了大量的报告,其实这不是一个正确的导向。从学校来讲还是家长来讲,都希望学生好好的学习,将来有机会更好的生活。希望媒体在这个分析有一个正确的导向。
孙霄兵:大家非常关心结婚的问题,不知道诸位是不是在大学期间就有这个方面的考虑和实现。我们这里讲的一句话,大家不要误会,我们根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每个人在成长的过程当中,有一个和他身心相适应的一些行为。如果你的学业没有完成,还在学习阶段,过多的考虑这些问题,对自己的发展和权益的保护是不宜的。因此,作为教育者有义务把这样一种道理告诉大家,我认为特别是对于女学生,这是我个人的意见,不要轻易的考虑结婚、怀孕、生育这样一些问题。因为,如果一旦今后自己的生活不是按想象的那样,会带来很大的心理方面的创伤,还容易导致学业的影响。所以,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出发点,希望大家完成学业。当然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我们也没有禁止,这是体现人性化的观点。但是这里只要把道理讲清楚了,这里没有太多的文章可做。所以,我们新闻界的朋友们,不要老去关注这个事,弄得很多大学生纷纷要求结婚。我想这不是你们所希望看到的。
《人民政协报》记者:关于名称的问题,对于前后两个规定在名称上没有什么变化,还是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使我想起《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改了以后的名称叫《婚姻登记条例》去掉了“管理”两字。在名称上《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从“管理”到“服务”方面,但是在我们的名称上,林老师也说,我们应该向服务学生的理念转变,但是我觉得在名称上没有体现。第二,规定里第二条规定了“使用范围是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民办高校学生通过这条规定是不适应这个规定的,对于这部分的学生管理依据是什么?第三,规定的第八页,也就是第54条。“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这条规定在90年的规定也是有的。但是,我一直有一个疑问,既然有这条规定,但是还有人在监狱里面通过博士论文答辩。我有一个很大的疑问就是,犯罪的人我们是不是就有权利剥夺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我想在《刑法》里面是没有这条规定的。第四,第68条授权各高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详细的学生管理规定。是不是学校在制定这个方面的规定的时候,还是由学校单方制定,还是不允许学生参与,高校在解释规定的时候,有没有让学生参与。因为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了,他们有权利参与规定。
林蕙青:规定名称没有变化,因为它本身是一个规章制度化的,行为规范性的文件。第二,民办高校也是属于普通高校,我们不是以办学性质来区别,民办高校也属于普通高校,具有学历教育在校生的出现也适用这个规定。第三,触犯刑律的问题,你所说的是学位,不是学历、学籍。我们现在讲的是学历、学籍,大学生在校的管理,不包括监狱里面,所以我们这一套的学历、学籍问题,与学位管理是有所区别的。你所说的是在监狱里获得学位证书的,那是另外一个管理体系的问题了。第四,根据规定,学校如何规定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化管理,在这个规定里面,总则和有关条例里面都有表述。也就是说,我们希望而且要求学校更多的请学生参加民主化学生管理,共同管理好学校的教学秩序。
孙霄兵:我对第三个问题做一点解释。你刚才讲到了有一些人犯罪以后还是在监狱里面获得的学习的权利。我认为首先有这种情况,是一些个别的情况。我认为我们实事求是的讲,是个别的情况。个别的学校对于一些个别的极其特殊的人员在监狱里面,或者是在服刑期间给了他一些学习的机会,主要是学位的问题。另外,这样一种情况,在目前我们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教育的法律法规里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不是他可以享受这样的权利,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话,分两个方面讲:一方面我们教育者对这样的人能不能纳入国家的体系当中给予相关的学习权利,没有这样的规定;二、对于服刑的犯人他们都享受到哪些权利这也需要进一步的规定。当然,随着我们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很多权利,包括犯人也享受到过去一些没有享受的权利。有的还提出,要在监狱里面结婚,还要在监狱里面同居、生育,这样一种权利我想都有提出来。但是,并没有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那么,今后一个罪犯能否享受多大的权利,我想可能还需要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的来明确,不能认为有一种现象,就认为法律法规上授予了他这样一种权利。
张文:我想补充一下名称的问题,对于你刚才提的《婚姻登记条例》,那个是一个程序上的规定,不能是对人家的家庭婚姻进行规定。但是,对于学校的管理来讲,很多的学生聚集在一起,大家确实有一个规范,既要保护他们的权利,也要维持一个正常的教育教学的秩序,这是两方面的,都不能偏袒。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学校失去了管理,那么这个学校就难以成为学校,就难以保护全体学生成长的根本。我们在这次修订这个规定的时候,既保证的学生的权利,也维护的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
《中国青年报》记者:这里说现在如果要学生没有按规定缴纳学费,是不允许注册的,现在有一些被学费拖垮的学生,对学生的保护在哪里?要申请助学贷款和其他自主形式并不是那么容易,也不是我们教育部或者是我们高校可以解决的问题,包括张部长为此还落了几次泪,大家都知道如果我们不控制,几次不能注册,会不会吓跑很多农村的学生,使我们农村的比例在大学生中进一步的下降。
姜钢:我想不会,从这几年高校新生入学情况来讲,从2003年起农村的大学生占了整个高校的50%以上,入学率不断上升。另外,我想关于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问题,还是有各种渠道和不同的方式。学校在在招生简章里面公布或者明确大学生申请资助的各种形式,特别是农村孩子可能要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来作出正确的选择。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记者:在我们准则当中第八条强调,让学生提高身体素质,保持身体健康。在《管理条例》当中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学校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我想问一下,在大学当中怎么关注并且尽早的发现学生出现的心理问题,而不要在等到他出现以后再解决,如果出现以后学校怎么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卢晓东:刚才这位记者提的问题非常好,大学应该非常积极的建立心理的咨询、辅助、帮助的系统。比如北京大学有一个心理系,在校医院设立经常性的心理门诊,有10多位大夫包括专职的心理治疗师,还有心理系的硕士和博士,用各种方法,及时帮助学生做心理辅导。同时,学校开设心理健康的热线,及时对匿名学生有一些帮助。此外,很大一部分我们现在学生管理系统,班主任也一直关注学生的健康和成长各方面的问题。我想这是未来各个学校都应该给予重视和帮助的一方面。
张浩明: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这个工作,教育部最近正在实施。部里正在制定相关的文件,对大学生心理教育和健康方面的要求,包括经济上保证教师、人员、设施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这个文件部里正在制定,最近可能就会颁发。
《人民日报》记者:哪位领导给我解释一下第16条和第54条提高违反考试、作弊,第16条讲“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可以留校察看”。第54条当中的(四)说“由他人代替、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这都是作弊,可以开除学籍”,这两条矛盾不矛盾?或者是在程度上怎么界定?因为,“可以开除学籍”是新加进来的。现在好多学校出现这样的情况,前一段时间有一个报纸上看到,有一个学生因为作弊,学校要开除他,最后他赢了。因为,当时管理条例当中没有开除学籍这一说。第16条讲“可以给他一个重修的机会”,而第54条说“可以开除学籍”,这个怎样界定?第二,学生如果在校园里或者是参加跟学校有关的活动,如果出现人身意外,属不属于学校管理的范畴?
张浩明:第16条的问题我回答一下。考试作弊对学生基本要求,这是一个最低的要求,这是维护考试规则。第16条规定,在教学管理当中相关应用的规定,那么这一块我们对考试的情况,提出了要警告处分。这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原则。处罚的轻重不一样,如果严重的话,我们会按照后面的一条进行处分。
张文:我补充一下,我们在第52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该是学生违规违反纪律的严重的过程的相适应。给予一种什么样子的处分,要根据他的过错程度来进行。违规当中有可能是在传纸条等等,不是过去只要一作弊,就开除。这是在54条明确规定,哪些情况是可以开除的?除此之外的作弊情况是不可以开除的。这是根本上保护学生的权益。另外,谈到学生伤害的事故的问题,在2003年教育部专门的发布的一个规定,学生伤害处理办法。这里对于学校对于学生教育管理保护做的明确的规定,而且对学生的出现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做了具体的规定。另外,在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侵权的司法解释》当中及也有或者相应的规定,那个规定原则和学生伤害管理办法是一致的。
《中国妇女报》记者:林司长,您刚才介绍新规定体现人性化,新规定是否争取过学生的意见,在多大程度上争取的?
林蕙青:我开始介绍背景的时候,简单的说了几句话。我们征求了相当多的学生们层面的意见,从层次上看有研究生、本科、专科。另外,我们甚至在成人高校也有一定的范围。我们是两级论证,一级是31个省都召开了学生座谈会,31个省在当地选择了不同类型学校、不同层次学校的学生听取他们的意见。教育部自己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论证,我认为有几百人次。
《中国改革报》记者:我听到这个介绍当中,有很多的权利都下放到了学校。第61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谈到学校应该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目前,高校如果没有设立申诉委员会,怎么处理?
张永华:这一次的新规定和旧规定的其他有一个地方,就是在学生在校内救济的问题,关于不救济的权利和思想,刚才林司长谈到了。原来的规定有协调申诉,但是内容很简单,新规定对申诉是作为一项权利救济的制度,保护学生的权利制度规定的。也就是说,在规定明确两个方面,一个是退学方面的,还有一个是受到处分方面,如果学生不服的话,可以通过校园申诉这个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申诉在这里实际上是学校作出原来的一些规定进行复查。不是学校想这样做还是不想这样做,这里没有选择性。学校必须设立这样一个机构,来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卢晓东:我做一下补充,北京大学在两年以前,就成立了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领导人是我们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以及主管教学的常务副校长做申诉委员会的人。同时,由本科生代表、研究生代表、教师代表、法律系的代表,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已经形成两年。我个人作为代表,有一个作弊学生向委员会申诉,对他的作弊处分不服,我们要向这个学生重新解释他犯错误各项细节,请委员会重新作出研究和处理。
林蕙青:我知道现在有相当的学校成立这样的委员会。像浙江大学、宁波大学都有。他们有很完整的制度规定,保证这一制度的运行。
张文:学生申诉问题,越来越受到学校的重视,我们教育部从去年开展依法办校,当然还包括中小学生。我们其中有一个明确的具体要求,就是必须有学生权利的保护,所以,现在在高等学校重建起来。这个制度是强制性的,应该是法律当中的术语。所有的法律都是用“应当”,这是制度性的问题。
王旭明:我们今天要特别感谢参加我们新闻发布会的两位老师,一位是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卢晓东先生,另外一位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张永华先生。
卢晓东:我们作为高校,在文件的指导下,回去修订北京大学一系列的管理条例。这些具体的条例包括北京大学大学生学习管理细则、研究生学习管理细则,北京大学考试工作条例,北京大学讲究学生条例,北京大学危机出发条例、北京大学学习选课管理规定,北京大学辅修相关管理工作。我们希望整个的工作在这个规定之下做好。
张永华:新的学生管理规定,我认为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第二章规定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个管理规定当中,体现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就是学生的权利主体的问题。所谓权利主体就是指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有义务。所以确定地位是我们新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是一个亮点,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各地高校应该以尊重学生的权利,为基点为我们学校管理规定,和以前管理规定相背离的旧的,更好的尊重学生的权利,同时也要坚持以育人为本这样一个原则,遵循教育规律,按照人才培养的规定,制定学校的管理规定。实现目前学校提出来的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这样一种学生管理的理念。把学校管理规定提高到新的水平,实现国家的教育方针。
孙霄兵:最后我还有几点意见想跟大家介绍一下。总得来讲,我们学生管理规定,体现了教育部在依法治国的大的方针下,如何依法治教新的进展。那么,这个文件出来以后,我想下一步贯彻实施很重要。我想还有这么几条建议:第一,我们今后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方面,将会有一个更明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等标准。也就是说,我们教育行政部门首先要很好的遵循这个规定,看看我们高等学校在管理学生方面,是不是做得很好。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也就是说我们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第二,学校有了这样一个规定以后,我们要按照这样的规定来依法治校。依照法律规定来做好学生的管理规定,过去在依法治校学生管理方面,有一些规定不是很明确,这次更加明确了。所以,学校要落实这样一个规定,作为纳入依法治校的大的环节里面考虑。那么,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共同的来做好这样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既要指导学校的工作,学校又要有一定的自主权。刚才林司长已经介绍了学校要制定自己的管理规定。第三,最应该强调,特别是通过新闻舆论强调的广大的学生自觉的遵守这样的规定。我认为这是当前宣传和教育的一个重点。要让这样一些精神贯穿到上千万的大学生里面去。更多的是我们大学生不了解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到出了问题,悔之晚矣。在什么情况下学校开除学生,在作弊方面是这样的。大家要很好的宣传,把这些宣传上去,如果他不做这些事的话,就不会遭受到处罚。以及作弊行为严重的话,学校都是可以开除的。在这个时候,如果学校是按照这样的规定,来执行的话,学校的规定和教育部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违反上级的规定。我想大家更多的宣传出去,让每一个学生都知道在做这个事情的之前,要很好的考虑,要认识这个后果,有时候往往是很好奇,这样的话断送自己的学习的机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真正问题出来的时候,大家都不愿意让他失去这个机会。但是学校总要有一些要求,我们大家知道最近有一些华人,在美国托福考试作弊,被美国法院判刑。所以,这样的一种情况,走到哪里去都是不行的。所以,我再三的呼吁请我们新闻媒体界,关注这方面的事情。这样的话,我们大家一起合力促进大学生健康的成长。
王旭明:我们今天特别要谢谢我们主席台的各位发布人,通过他们的介绍,我们不仅了解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法的内容和意义,以及制定实施过程当中的一些背景。我们尤其要感谢我们教育部法制办孙主任殷殷的教诲,特别是非常真情的期望,也希望我们的媒体能够正确的宣传。特别是他刚才举的例子,我们也看了这篇报道,我们某个大学生为了结婚,做了一些巨大的照片,我觉得这是非常浅薄和庸俗。我们刚才从法律角度说,提倡和提倡是两个概念,提倡什么?宣传什么?这是我们新闻媒体的责任和良知。我们再次共同的期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之后,我们国家的进步,我们的教育管理进步,我们每一位同学都在进步。让我们共同期盼。谢谢各位!
责编:英子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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