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之所以成为现代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于它承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会犯错,会给公民权利与自由带来伤害。但我们总感觉到,国家在人权保护上的步子迈得还不够大,尤其是一涉及到强权阶层,总是显得谨慎有余。这次国家赔偿法“大修”,单方面强调了国家赔偿责任,却对责任人的处罚手段轻描淡写。国家赔偿只是遥遥法制健全之路的一小步,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希望被蒙冤之人获得公平赔偿的同时,也看到冤狱的制造者、责任人能够收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无疑,国家执法机关中存在的权力滥用和对公民人权的藐视,才是导致大量冤狱形成的深因。为官者毋需为违法抓捕负任何责任,权力傲慢最易滋生权力滥用,这让他们往往容易对公民产生恶意推定,轻视民众人权和尊严,“自由裁量权”让某些法律执行者权力意识膨胀、程序观念淡薄、无视国法民权,公民稍有触犯其利益的越线嫌疑,就先拘了再说,若有差池有国家给顶着“雷”。我们有理由担心,这种局面不改,国家有多少钱也不够赔!
要想让国家赔偿法“大修”的利好落地,就得同时修改该法的赔偿程序:改变司法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总裁判的尴尬现状。正如专家提议,不妨考虑将统一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机构独立出来,可以在政府或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受理中心或国家赔偿申请中心,类似政务大厅和政务超市一样,所有的国家赔偿案件一站式解决。如此一来,方可有效简化申赔门槛、防止权力卸责干扰、避免决而不赔等现象出现。
作为经济救济的国家赔偿,必须获得相应资金支持。从目前来看,这样的国家赔偿资金主要是由公共财政来承担。一些地方强调这种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发放。为此,一些地方国家赔偿资金也曾出现无米之炊的尴尬。现在,对被拘捕后最终被发现无罪者支付国家赔偿金,就很可能让国家赔偿资金更加窘迫。涉及到公共财政的使用,就必须满足相关的审查条件。由此,那些行使“合法报复权”行为,自然也就得接受相关部门与公众的审查……
任何权利的受伤,便不可能只是经济物质、工资收入层面上的受损,更是精神人格、尊严上的受难、创伤。那么,为了向这种受难、创伤表达最充分的致歉,彰显国家最诚挚、富于善意的责任感,为了麻旦旦、佘祥林之类悲剧的不再重演,包括精神赔偿、不以简单平均工资为限的国家赔偿范围、标准,便不能不进行彻底、根本性的“翻修”。
草案以“致人死亡、残疾或者严重精神损害”作为条件,显然是参照了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的规定。中国人有“生不入公门”的传统,个别关押场所还存在牢头狱霸,被“关进牢里”在中国人的情感上是件极其羞耻的事,势必造成当事人严重的身心损害,这和民事意义上精神损害有着根本区别。
“合法”的损害会发生吗?这当然不是一种纯粹理论的假设。在司法现实中的一种常见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又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但是法院审理后却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判决其有罪。当犯罪嫌疑人被还原为无罪公民的时候,谁又能为他这一场被剥夺自由的噩梦提供一个说法呢?自由是恢复了,可是丧失自由的那些代价,按照原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将很难得到赔偿,因为相关国家机关并不一定存在或者很难证实存在违法行为……
从国家赔偿法理应体现的更大国家诚意和善意———让公权力更充分地受制约,让公民权利更得保障、更受尊崇———来看,现有的立法修正,仍显得远远不够。……在著名的陕西“处女嫖娼案”中,受害人麻旦旦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仅得国家赔偿74.66元。而湖北省京山县杀妻冤案主人公佘祥林,蒙冤入狱11年,最终所得到的国家赔偿也仅是11年的平均工资…… “国家赔偿法”被寄予了纠正国家机关错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任,立法机关应正视民众的合理期许,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简化赔偿程序。只有“国家赔偿”不再是窄门,民众的负面情绪才会被疏导入法治理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