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A指示我素不相识的1今年8月份前去单位送我玫瑰花进行骚扰,然后打匿名骚扰电话,9月初在我中午2点左右刚刚出了家属院大门时1用刀在我腰部连捅两刀,刀口鉴定为轻微伤,但由其造成的贫血和恐吓至今未能出门.此事的社会影响反映很强烈!A在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回原单位继续工作.1也同样释放.因为在抓A时,A给我的家人打了恐吓电话,我们全家都特别紧张,医院的费用也是自己垫付的.我想问一下光天化日下持刀伤人并却是预谋在先的违法行为是否触动刑法?
答:您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以轻伤为限的,因此,A不构成犯罪。但是您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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