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1)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
(2)安全理事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宪章规定,中、法、苏、英、美为常任理事国。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即所谓“联合国系统”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工作,由54个理事国组成。
(4)托管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对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的管理。托管理事会由管理托管领土的会员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非管理托管领土国及经大会选举的必要数额的其他会员国组成。
(5)国际法院:联合国的重要司法机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
(6)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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