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结束了对证券法修订案草案、公司法修订案草案的分组审议工作。参加审议的人士认为,证监会发审委的功能界定应更明晰。对公司法修订案保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尚存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指出,证券法修订案草案第22条第1款新增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的内容,对于股票发行,发审委承担审核职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核准职能,二者的关系如何协调,后者是否可以否定前者,应该进一步明确。此外,在责任归属方面,如果通过审核和核准的股票出现问题,到底应该追究哪一方的责任,也不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南顺姬称,股票发行审核权应下放到交易所,同时强化保荐人责任,证监会则保留监督和处罚的权力。南顺姬认为,该条第2款对发审委组成办法的规定,实践证明很难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
郑功成委员表示,上市公司质量问题损害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育,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劣质公司上市问题,应更明确证监会、证监会发审委和证交所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李秉记认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需要国务院授权,应在法条中予以明确。
江必新同时建议,在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应给利害关系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比如,可将草案第235条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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