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莉 周翀
中国证监会将抓紧制定配套法规
北京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高票通过了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
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会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受邀就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回答本报提问时表示,为积极贯彻执行新的证券法,证监会将抓紧时间,按照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意,制订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则。
桂敏杰表示,证监会一个时期以来一直在关注证券法修订案的审议过程,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证券法,证监会将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相关培训工作;按照法律要求,抓紧时间制定相应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则;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和协作,共同制定具体的细则性管理办法,做好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工作。
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两年,修订面涉及原证券法40%的条款。新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原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既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资本市场运作的安全,同时加强对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修改后的证券法,一是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对于之前限制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入市5类问题,均以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法规、规则等形式"开口子"。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同时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加以完善。二是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权力,同时也对权力的行使加强了制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将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达到47条。四是加大和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客户证券和资金不得挪用,不得强制执行。五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明确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各类中介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公司法相比原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调整,一是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较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二是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四是健全了一系列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五是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新的公司法共13章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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