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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广告费支出限制放宽

    为企业界、广告界和媒体界高度关注的企业广告费2%的限制,在经过一年多的行业呼吁和与税务部门深入沟通之后,终于在今年放宽了一些。2001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1]89号》文件,对2000年5月16日发布的《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关于广告费支出的限制进行了调整,对一些行业放宽至8%。
    虽然对企业广告费支出的限制仍有具体的规定,但这一放宽的举动还是受到了企业界、广告界和媒体界的欢迎,起码包括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更多依靠广告进行市场推广的行业的企业,可以多少放松一下原来绷紧的神经,各大企业不必再为打广告缩手缩脚、顾虑重重,而正在成长中的新企业和新品牌也可一定程度上放开手脚开拓市场。当然,媒体和广告代理公司也会因此而很大程度上扭转今年上半年广告经营因难的局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8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具体会计准则逐步取代分行业财务制度后税收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企业的广告、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等费用支出加强了审核管理。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根据84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广告协会对企业广告支出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现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s     一、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五、 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000年5月16日)


    第四十条 纳税人第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了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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