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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救荒制度

央视国际 (2004年07月05日 14:35)

  元代的灾荒也较多,官府对救荒也较为重视,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给与赈贷

  元代的赈贷,一般要看灾情轻重而定,采取贷与粟米和钱钞,降价赈粜等办法,以维持灾民的生计,扶助其恢复生产。元统元年(1333)八月,“泽州、潞州旱,民饥,遣使赈之;十一月发常平仓粟赈益都、济南、滨棣饥民”(《元史·世祖纪》)。元统三年(1335)七月,以课银150锭赈甘州贫民,闰八月,以粟3万石赈济南饥民(《元史·食货志》)。至元二十年(1283)十月,以帛1 000匹,钞300锭,赈水达达地贫民;二十二年(1285)于京师开始实行赈粜,在京城南设铺各3所,分遣官吏,发海仓运储,减价出粜,白钞每米石五两,岁以为常。二十四年(1287)正月,以钞万锭赈斡端贫民,西边岁饥民困,赐绢万匹,四月以陈米给贫民,七月以粮给诸王阿只吉部贫民,大口二斗,小口一斗(《元史·食货志》)。元贞元年(1295)以京师米贵,扩大世祖定制,设店肆30所,发粮7万多石出粜,白粳米每石中统钞15两,白米每石12两,糙米每石六两五钱。自是以后,每年出粜大都在50万石左右(《元史·食货志》)。大德元年(1297)六月,以粮4000余石赈产平路饥民,1.5万石赈 江西被水之家,290余石赈铁里干等四站饥户;七月,宁海州饥,以米9400余石赈之;十月,扬州、淮安路饥,韶州、南雄、建德、温州皆大水,并给粮赈之(《元史·成宗纪》)。

  减免赋役

  元代还根据灾情轻重不同,分别减少或免除应缴赋税或差役,以示赈恤。如至元十七年(1280)十二月,赈巩昌、常德路饥民,仍免其徭役(《续资治通鉴》卷185,至元十七年十二月)。至元十八年(1281)二月,以辽阳、懿、盖、北京、大定诸州旱,免今年租税之半;十二月,保定路清苑县水,平阳路松山县旱,高唐、夏津、武城等县蟊害稼,并免今年租,计3.6万余石(同上,至元十八年二月)。至元二十六年(1289)六月,济宁、东平、汴梁、济南等入处霖雨害稼,免田租105 749石;七月,两淮屯田雨雹害稼,免今年田租;八月,大都路霖雨害稼,台、婺两州饥,均免今年田租(《续资治通鉴》卷189,至元二十六年)。至大元年(1308),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饥,其科差、夏税并予免除。类似情形颇多,不能一一列举。

  驰山林川泽之禁

  元代在灾荒年份,还弛山林川泽之禁,给灾民以生路。采用这种办法,还可以解决国家调运赈粮的困难。元统二年(1334)五月,因灾荒解除诸路山泽的禁令(《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五年(1288)正月,因辽阳省灾荒,“弛辽阳渔猎之禁,惟毋杀孕兽”;二月,“刺江淮毋捕天鹅,弛鱼泺禁”(《续资治通鉴》卷188,至元二十五年)。大德四年(1300)二月,赈湖北饥民,仍弛山泽之禁;大德七年(1303)正月,以河北、甘肃、狭西等郡灾,弛饥荒所在山泽、河泊之禁一年(《续资治通鉴》卷193、194,大德四年、七年)。

  采取入粟补官办法,诱劝富室殷户捐献粮谷赈济灾民

  元至顺元年(1330),由于内名郡县亢旱为灾,饥民众多,国家储粮有限,穷于应储,于是采纳太师答刺罕等建议,实行富室入粟补官办法,凡江南、狭西、河南等处,令富室依例出米,无米者依价折钞,狭西每石80两,江南三省每石40两,实授盐、茶流官,如不仕,让封父母者听。钱谷官考满,依例升转。陕西省,入粟1 500石以上,从七品;1 000石以上,正八品;500石以上,从八品;300石以上,正九品;200石以上,从九品;100石以上,上等钱谷官;80石以上,中等钱谷官;50石以上,下等钱谷官;30石以上,旌表门闾。江南三省,1万石以上,正七品;5 000石以上,从七品;3 000石以上,正八品;2 000石以上,从八品;1 000石以上,正九品;500石以上,从九品;300石以上,上等钱谷官;250石以上,中等钱谷官,200石以上,下等钱谷官(《元史·食货志》)。采用入粟补官的办法,国家得以掌握大量粟谷,对弥补仓储不足,及时救济灾民,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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