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土地制度
央视国际 (2004年07月05日 14:38)
清代的土地制度,同明代一样,仍分官田和民田两种。
官 田
在官田中有官庄田、赐田、屯田、学田、祭田等。
1、官庄田
清代的官庄田分别为皇帝、贵族、旗人所有。
(1)皇室庄田:是清朝皇帝占有的土地,简称皇庄,直属内务府。皇庄大都集中在畿辅、锦州、热河等地。据《大清会典》记载,皇庄共达1 078处,土地面积达35 772顷。皇庄设有庄头,管理并使役农民为其耕作,庄头的职务是世袭的,对佃农有任免权。庄头向佃农收取的地租,除按一定比较交内务府外,其余为其私人所得,看来庄头也是地主或二地主。
(2)宗室庄田:是清朝皇帝赏赐给王公、贵族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宗室庄田共有1 716所,土地面积共有13 338顷。其管理方法大休现皇室庄田。
(3)八旗庄田:是分给旗籍兵丁,即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成员的庄田,作为八旗兵丁在职时的衣食之资。八旗庄田是不纳税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八旗庄田的土地面积为14万多顷。
此外,尚有类似八旗庄田的驻防庄田,分布在畿铺、盛京,另外各省警备的旗人占地面积也不少。
2、屯田
清代的屯田分军屯和民屯两种
(1)军屯:清初各地驻军均实行屯田。顺治二年(1645)首先在顺天府实行“计兵受田法”,每个官兵给可耕田10亩,官给牛具、种子。继则推行于直隶、山东、江北、山西等驻军。康熙六年(1667)定江浙等省份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50亩眷属多的,量口增加亩数。
(2)民屯:顺治六年(1649)令各省兼募流民,编甲给照,垦荒为业。募民垦殖,一般由国家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口粮以及房舍住处。凡新垦地,初定3年后起课,后改为6年后起课。
(3)学田:即专用于办学经费开支的田地,如中央直属的国子监,以及各省府州县设置的书院等,均拨给一定数量的学田,以其租佃所得,供办学费用。据乾隆十八年(1753)统计,全国共计有学田11 586顷。
(4)祭田:就是作为祭祀古圣先贤庙、墓、祠堂之用的田地,凡京师坛、遗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历坛、文庙、祠墓、寺观等祭田,均包括在内。
民 田
清代的民田可分为地主所有土地和农民所有土地。
1、地主所有土地
包括大中小地主所有的土地。其来源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来自封建官府的赏赐;(2)来自依仗权势的巧取豪夺;(3)来自工商业者购买的土地;(4)其他。
2、农民所有土地
农民所有土地,即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占有的小块土地。其主要来源有:
(1)承袭前工留传下来的土地;(2)清初实行招民垦荒复业而得到的小块土地;(3)农民在起义中占据的前明藩王的庄田;(4)农民赴边疆垦荒形成的小土地所有等。
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废除私有制,实行上帝所有制,实际上是实行天王或太平天国的国有制;(2)以家为单位,按照人口多少,不分男女,重新分配土地,将土按产量高低,分为九等,好坏搭配,受田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买卖转让;(3)除分给每家田地外,还规定每家种对栽桑养蚕或饲养家禽的数额,每家五母鸡二母彘;(4)农家自己不能生产制造的生产工具、器皿、房屋等,凡陶治木石等匠艺,由伍长及伍卒于农隙时制作;(5)建立守土乡官制,以家为基础,二十五家为“一两”。把政治、军事、经济三者全为一体,寓兵于农;(6)以“两”为基层组织单位,管理一切社会生活事项。
“天朝田亩制度”,提出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重新分配土地,解除封建压迫,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纲领,对于鼓舞革命斗志,进行农民革命,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这个纲领是要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以求人人平等,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根本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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