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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话筒奖评选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金话筒”奖评选实施细则

央视国际 2003年06月19日 16:05

  

节目主持人委员会2002年修订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2002年11月27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章程》、《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奖立项方案及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金话筒”奖是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立项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奖,广播电视系统最高级专家奖。

  第三条 “金话筒”奖由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主办,中广学会节目主持人委员会承办,获奖证书盖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印章。如有单位出资协办,经中广学会批准,可以冠名设杯。

  第四条 “金话筒”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金话筒”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激励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爱岗敬业,努力创优;促进多出人才,繁荣主持人节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设项与送评

  第六条 “金话筒”奖设立下列分项:

  1、广播“金话筒”奖;

  2、电视“金话筒”奖;

  3、广播“金话筒”提名奖;

  4、电视“金话筒”提名奖。

  第七条 获奖名额

  1、广播“金话筒”奖10名;

  2、电视“金话筒”奖10名;

  3、广播“金话筒”提名奖10名;

  4、电视“金话筒”提名奖10名。

  上述各项获奖者,不排名次。“金话筒”奖如出现空缺,“提名奖”可以相应增加名额。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可以增设“特殊荣誉奖”。

  第八条 获奖名额分布

  为调动各级台参评积极性,在获奖名额分布上掌握以下原则:

  1、中央电视台每届获“金话筒”奖名额不超过4人;

  2、副省级以下城市电视台每届获“金话筒”奖名额不少于1人。

  第九条 参评资格和渠道

  1、“金话筒”奖特为节目主持人专设,“主持人”的身份由送评单位认定。参评者必须是本单位在编或聘用的专职主持人,并具有三年以上的主持经历。客座主持人或业余主持人不参评;同时从事播音和主持工作的播音员可以以主持人身份参评。

  2、“金话筒”奖在节目主持人委员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范围内评选。未按期交纳会费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取消参评资格。

  3、单位会员按评选通知分配的名额推荐本单位的节目主持人参评。

  4、单位会员有协办“金话筒”奖评委会议、颁奖晚会和研讨会议的义务。

  5、节目主持人委员会个人会员(包括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和未入会单位的个人会员)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方可以个人会员身份参评,不受分配名额限制。配额内和配额外的参评者一视同仁。

  6、已获得“金话筒”奖的主持人不再参评。

  第十条 参评材料和手续

  参评者向评委会报送四件材料:

  1、填写参评申报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提交一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和一张5寸艺术照(供制作奖牌、上网和印制画册用)。

  3、提交一份小传,1000字以内,重点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主持经历、业绩和获奖情况等。

  4、提供代表作。要求如下:

  (1)本评选年度(上次评选申报截止日期至本次申报截止日期之间)正式播出的节目。

  (2)代表作应为主持人节目,界定标准为:①传播者在节目中以主持人的身份出现;②应体现出主持人对于节目的驾驭能力;③语言表达方式以谈话体为主;④具有直接的话语交流情态。

  (3)电视节目不超过20分钟,广播节目不超过30分钟。如果节目时间超长,允许申报,但评委可以只选看20分钟或选听30分钟;允许参评者自行节选片断。综艺晚会和娱乐节目,允许节选本评选年度播出的几档节目,组装成参评带。

  (4)广播主持人附代表作文字稿。外语、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方言节目主持人,代表作可用播出带,但须附中文(汉语普通话)文字稿。电视节目是否附文字解说稿,由参评者自定。

  (5)代表作前面一律不作自我介绍。

  (6)凡报送的文字材料(包括参评申报表、小传、代表作文字稿)要求一式20份。录音带报送盒带。录像带采用BETACAM SP,合成后输入一声道。报送的音像和文字材料,由节目主持人委员会存档,一律不退。

  第十一条 评选标准

  “金话筒”奖评选的对象为主持人,它与评选节目或作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代表作是评选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评选时首先要考察参评者通过其代表作所展示的主持水准,同时要考察主持人的主持经历、工作业绩、社会影响等,然后作出全面的评价。

  “金话筒”奖评选标准主要为:

  1、政治表现方面: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模范遵守宣传纪律,对社会和受众有强烈的责任感。

  2、主持业务方面:有良好的语言、文字基本功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通过主持人个性与节目宗旨的有机统一形成为受众喜闻乐见的主持风格;有较强的节目驾驭能力;认真钻研、勇于探索,在主持人业务或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

  3、社会评价方面:主持人在受众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主持的节目得到受众和专家的好评,并有较高的收听收视率;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形象良好。

  第三章 评选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委会组成

  评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专家学者;

  2、中广学会领导、评奖工作专家组成员和节目主持人委员会负责人;

  3、单位会员主管业务的领导或资深节目主持人。单位会员的评委轮流担任,并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1/3;

  4、评委中至少有3人持有国家级普通话测试证书。

  如需分组评选,复评评委小组实到评委不少于5人,终评评委小组实到评委不少于9人。

  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评委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 评委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具有较高的广播电视专业学术水平。除中广学会、节目主持人委员会和单位会员领导外,其余人员应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职务。

  3、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严格遵守评奖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评委会职责:评委会应按照评奖条例组织评委认真研究参评者的文字材料,仔细审听、审看、分析评议每一位参评节目主持人及其代表作,公正确定获奖节目主持人及其等级。

  第十五条 复评评委会由节目主持人委员会组建,呈报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备案;终评评委会名单由节目主持人委员会提名,呈报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

  第四章 评选作业

  第十六条 评选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1、初评由各单位会员组织。单位会员要认真负责地评选出本单位配额内的主持人,是否组建评委会由本单位领导决定。单位会员和非单位会员均需按评选标准(特别是“宣传纪律”和“社会形象”两项)对以个人会员身份参评的主持人进行审批。

  2、复评由节目主持人委员会组织评委会评选。节目主持人委员会设“广播百优主持人”奖和“电视百优主持人”奖,获奖者由节目主持人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牌。“百优”奖的终评即是“金话筒”奖的复评。在双“百优”评选的基础上,广播、电视各评选出20名节目主持人送“金话筒”奖终评委员会。复评在中广学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评奖工作专家组派专家参加复评评委会;

  3、终评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工作:召开预备会,审听、审看节目(作品),审读文字材料,集体讨论、评议,投票、计票。

  在充分评议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获得2/3以上赞成票方可入选;落选者获“金话筒”提名奖。

  第十七条 唱票、计票应有两名评委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名单经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签字确认,报中广学会批准。

  第五章 颁奖与研讨

  第十九条 评奖结束后,公布评奖结果,召开颁奖研讨会,总结评奖工作,请专家讲评并研讨。

  第二十条 获奖者由中广学会颁发证书。“金话筒”奖颁发奖杯,“金话筒”提名奖颁发奖牌。奖杯和奖牌均以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名义颁发。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评奖、颁奖、讲评、研讨经费由节目主持人委员会依法筹集并接受中广学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扩大评奖成果,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和中广学会节目主持人委员会可以将参评材料用于节目展播、出版书籍、制作音像资料,供从业人员学习、借鉴,使用时不再征求原作者同意。凡创作单位和主持人报送参评并取得参评资格后,即视为认同本条款,不认同者应向节目主持人委员会书面申明。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后,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中国广播电视学会节目主持人委员会。

(编辑:李恩泉来源:节目主持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