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谈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
央视国际 2003年10月15日 14:30
孙昕炘 高虹 刘颖 赵伟 陈皓明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4)
摘 要:本文在分析现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基础上,结合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的实践,对如何科学、合理、公正地进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进而指出:只有建立严格的学术规范和准则、普遍公认的博士学位论文标准并形成博士生指导教师都严格把关的局面,才能确保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
关键词:隐名评审;博士学位论文;标准
1. 引言
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的综合体现,是衡量博士生学习、科研能力和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是指由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相关领域的教授或专家(即同行专家)对博士生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并就论文工作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标准提出评价意见的过程。从评审方式看,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分为公开评审和隐名评审两类。美、英等国的大学一般均采用公开评审方式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公开评审是一种直接由导师提出建议性参评校外专家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送这些专家评阅的方式。但也有一些国家采取隐名评审方式。如:澳大利亚的很多大学,就要求博士生在拟答辩的2个月前将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选定国内外3位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如果3位专家返回的意见一致并认为达到了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可以不再组织论文答辩;若专家的意见不一致,该博士生就要进行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确认论文是否达到了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我国香港地区的大学,对博士学位论文也采取类似的隐名评审方式。
在我国,自建立学位制度以来,各培养单位一直采取公开评审方式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和评议。但近年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特别是在博士生培养规模不断扩大以及社会用人和职务晋升等对学历要求不断提高的大趋势下,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对学术界也有所侵袭,导致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过程和做法受到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例如,一些评阅人碍于情面,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不够客观公正,出现了评审意见一团和气、评价结论与论文本身水准不符等不正常现象。
对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国内许多高校均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了不同的对策,其宗旨和目标都是希望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方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证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并通过评选优秀论文、未达到要求论文必须修改后重新评审等机制,来恢复科学研究领域的奖优罚劣的正常风气,以促进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
自1995年以来,清华大学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近年来又较大力度地采取了隐名评审方式,并在其实施过程中注意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尝试对我校改革博士论文评审方式的情况,尤其是开展隐名评审的实践进行回顾和总结,并就其中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开展讨论和分析。
2. 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实践
自1995年起,清华大学首先对申报校级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同行专家隐名评审,之后,将这种评审方式逐渐推广至每年随机抽样检查约10%左右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基础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又进一步扩大了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隐名评审的比例,旨在通过采用更为有效的评审方式和方法,加强对博士培养工作的目标管理,与全校广大博士生导师一起,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2001~2002学年度,研究生院共抽取申请毕业博士生中161位的学位论文进行了隐名评审,约占申请毕业博士生总数的40%。在这些隐名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工科占65.2%,理科占16.8%,人文学科占7.4%,管理学科占10.6%。
2.1 论文的评价形式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分为评阅意见和分项评分两部分。在评阅意见部分,希望评审专家对所评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做出总体评价之同时,指出其不足之处,并就应如何修改提出建议。分项评分部分包括“论文选题的意义”、“论文的创造性”、“论文所体现的作者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论文的写作和总结”等四部分,希望专家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该论文加以评价,管理部门进行数据统计时再把分项评分结果,按5分制转换成量化的分值。
2.2 隐名评审程序
1)提交论文
为保证校内外专家有较充分的时间审阅博士学位论文,以及研究生院选取同行专家、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博士生必须在预计答辩日期6周之前,将申请学位的论文按要求送研究生院,申请进行论文评审,并提交由导师选定的公开送审的专家名单以及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
2)确定评审方式
我校采取的是“‘隐名评审’+‘一般检查’”的方式。依据点面结合、轮流重点抽查的原则,研究生院每学期选定部分院系或学科集中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其余学科的博士生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学生本人在送审论文时通过计算机抽签确定。
隐名评审又分单隐名(隐去评审专家名)和双隐名(隐去论文作者名、论文指导教师名以及评审专家名)两种方式。我校对博士学位论文采取的大多是单隐名评审方式。
3)选取同行专家
被确定为“隐名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每篇选取2~3位同行专家进行隐名评审;“一般检查”的论文,由研究生院按学科汇总后,每学科选取1~2位专家进行集中点评。同时,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还要由导师再选定至少4位同行专家做公开评审。选取同行专家时,研究生院根据该博士学位论文所属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首先从专家库中预选专家,再根据专家的个人介绍、公开发表的文章及从事的研究项目情况做进一步的遴选,最后,电话征求专家能否评审论文的意见,以确定合适的论文评审人,并直接将论文送交专家进行隐名评审。
4)汇总专家意见
专家评审论文后,可以通过邮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评阅意见直接寄回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再以隐名方式将评阅意见反馈回论文作者。如果返回的各专家的评价基本一致且无否定意见,博士生在汇总所有专家意见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对专家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异议的博士学位论文,论文作者应按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包括论文修改情况或申辩意见等)。
此外,为真正做到对评审专家姓名的保密,对于有较大异议的评审意见,研究生院将重新打印,以打印件的形式返回评审意见。在所有返回论文作者的评审意见中,只出现评审专家的编号。
5)特殊情况处理
对无需作较大修改的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生应将修改后的论文以及书面回复意见送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根据论文修改情况签署是否同意安排答辩的意见。
若评审专家对所审博士学位论文提出较大异议,如(1)对论文工作的创新性提出质疑;(2)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提出质疑;(3)认为论文需要做重大修改后方可再申请答辩等,则该论文的作者对专家意见所做出的回复意见以及学位论文修改稿必须返回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直接送原专家再次评阅。对此类存在较大异议的博士学位论文,其作者一般在收到专家第一次评阅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再申请答辩。
若专家不认可修改意见或申辩意见,或在该博士学位论文确实存在学术争议的情况下,研究生院将会同论文作者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组,对学位论文、评审专家意见、论文作者对专家意见的回复等一并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论文的学术争议进行再审议并做出最后仲裁。
2.3 评审结果及分析
1) 评审专家情况
为保证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的可靠性,要求评审专家在返回评审意见的同时,也寄回专家信息反馈表,包括专家本人的研究领域和方向、联系方式以及对所评审论文涉及研究领域的熟悉程度等。从已经收回的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信息反馈表看,评审专家对所评阅论文涉及的研究领域,“非常熟悉”的占评审专家总数的24.5%;“熟悉”的占67.2%;“一般”的占8.3%;没有不熟悉的专家。值得一提的是,从统计结果看,凡是对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提出异议的评阅意见,均出自对论文所涉及研究领域“非常熟悉”或“熟悉”的专家。
2) 评审结果简况
从隐名评审专家给出的四个分项评分结果看,在抽取的161篇送审博士学位论文中,有84.5%属于优良水平,14.9%属于中等水平,只有1篇(占总数的0.6%)总评分为差,这表明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是被校内外专家认可的。
从隐名评审专家对所审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做出的总体评价意见看,三位专家意见一致并认可论文学术水平的,占论文总数的90%。有一份以上专家评审意见对论文的学术水平提出异议,或虽认可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建议论文必须做一定修改后再答辩的论文,占总数的10%;这部分论文中,80%的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认可专家意见,这些博士生在认真修改论文并经专家重新审阅认为合格后才再次申请答辩,而另20%的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提出了申辩意见。经另行聘请第三方专家对该论文、先前专家提出的评阅意见、论文作者的申辩意见等进行审核评议,新聘专家基本认可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博士生的申辩意见,确认原评审专家和论文作者之间的意见分歧确属学术观点的不同,或两者对论文标准的把握有差异,经该博士学位论文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做出了允许论文作者进入答辩程序的裁决。
从清华大学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的改革实践中可以看到,隐名评审方式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把关确实可起到积极作用,且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1)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一些研究工作做得不够扎实,学位论文尚未准备好的博士生主动推迟了论文送审。例如某系原有9名博士生计划2002年6月送审学位论文,他们根据做最终学术报告时专家和导师对论文提出的修改、补充建议,并参考2001年学校博士学位论文隐名送审统计结果,其中7人主动推迟了论文送审。2) 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低水平博士学位论文“顺利通过评审”现象的出现。从评审结果看,隐名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中有近10%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对这些论文,研究生院均要求其提交者暂缓答辩,进一步做深入的研究工作并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之后,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申请答辩。3)专家的评审意见比较客观。因为采取隐名评审方式,大多数专家能够毫无保留地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修改建议。4) 管理部门可及时发现博士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与各院系沟通,共同探讨,提出改进措施。
3. 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的思考
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隐名评审的思想来源于学术论文的匿名审稿制。享有盛誉的美国学术论文匿名审稿制,力求在全世界范围聘请权威专家对每篇稿件进行通讯评审,并规定,学术期刊的主编对稿件只有否决权,而无擅自刊登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术期刊在采用匿名审稿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的评审也实施隐名评审制。据校内许多专家反映,这一制度,对保证刊登稿件的质量或所资助研究课题的学术水平是十分有效的。因为,在学者自律和制度规范之间,制度的作用应该更有效。且不容置疑的是,绝大多数专家从维护自身声誉和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角度出发,会对所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做出比较客观的评价,但是直接面对面地提出异议甚至否决意见,对多数专家而言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尽管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的管理成本很高,但在现阶段,对博士学位论文实施隐名评审,对确保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排除非学术因素对论文评审公正性的干扰还是必要且有效的。
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的前提,是明确博士学位授予机构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并且聘用合格的评审专家。由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专门性,即使同一个二级学科的专家也不一定熟悉本学科博士学位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的研究情况,而且由于学科交叉日益广泛,研究内容跨多个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也在逐渐增多,因此,选择合适的专家就成为隐名评审意见是否可靠的关键。为此,在实施博士学位隐名评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和深入细致的“对症下药”工作。具体地说,首先应建立好足够大的由高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等组成的专家库,每个二级学科的专家数要达到足够多;而且专家的基本信息、尤其是科研方向、主要学术成就、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情况等应尽可能详全。再者,为评审博士学位论文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时,首先应按学科方向预选出一批专家,然后再根据被审论文的研究方向和主题词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专家搜索,即在预选的专家范围内,再根据每位专家的个人介绍、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所从事的研究课题等做进一步遴选,在此基础上,通过电话征求拟聘专家本人能否评审谋篇博士学位论文的意见,如此,才最终确定出某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的专家。经过这样的遴选,基本可以保证评审专家熟悉被审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内容,从而保证了评审意见的可靠性。
建立各学科统一的博士学位标准对保证论文隐名评审的可靠性至关重要。在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工作的实践中也发现,由于各学科没有一个统一的博士论文评价标准,同一学科不同单位的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标准的理解和认识不完全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不同评审专家在评价博士学位论文时掌握的尺度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对涉及交叉学科研究的博士学位论文,较多出现不同评审专家意见相差较大甚至相左的现象。因此,按学科制定明确的博士学位论文标准,对促进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和公正、合理地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或各省市学位授予机构,应会同一些专业的教育学会考虑按不同学科、不同培养类型制定较为详尽的博士学位论文标准。在这方面,国际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联合教育委员会于1999年,就对欲获得分子生物科学博士学位者应具备的知识结构、行为能力,以及如何获得这些能力等提出具体建议,并确定了对博士学位候选人全面评估的指标,最终形成了《分子生物科学博士学位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制定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标准的这个作法,很值得我国借鉴。尽管不同学科的学位标准不尽相同,但同一学科领域的专家、教授对本学科的博士学位学位标准形成共识,无疑有益于促进评审标准的趋同。
再者,在国内建立完善的学术批评风气实属当务之急。在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环节之所以出现诸多非学术因素的干扰,这与目前未形成良好的学术批评风气不无关系。在博士学位论文的隐名评审中一旦出现一些争议,有的导师和博士生往往首先认为是因为学校选择的评审专家不合适,或者专家不了解研究内容,评审意见不正确等。当然,不可否认,有的专家的意见不免带有片面性,甚至存在错误,因此,应该允许博士生以申辩的方式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回复专家的意见。但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更应以科学的态度、平常的心态,冷静并慎重地对待专家的意见,接受其中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将论文做进一步完善;有歧义的问题可以通过讨论的方式解决,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促进学位论文研究更为深入,进而促进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提高的目的。事实上,对博士学位论文提出异议的专家均是对论文研究内容非常熟悉或熟悉的,评审专家是在仔细审阅论文基础上提出的意见,是相当中肯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论文内容的完善、论文质量的提高确实有积极的作用。
4. 结语
其实,对于一个合格的导师、一个公正的评审人来说,博士学位论文是否隐名评审并不重要。实施隐名评审虽然可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可以阻挡质量低劣论文的通过,并对加强博士生和博士生导师的质量意识有积极作用,但隐名评审并不能直接提高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把住博士生培养质量关的根本还在于博士生导师。因此,在实施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的同时,各培养单位应做好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切实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职责,增强导师的责任意识,并注意在本单位营造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批评风气,鼓励和支持博士生和导师批判性地反思自己的研究活动,创造性地完成高水平的学术研究,不断改进和提高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从而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逐渐提高。
参考文献:
[1] 陈学飞 等著. 西方怎样培养博士——法、英、德、美的模式与经验. 教育科学出版社,北京,2002
[2] 张保生. 论程序正义与学术评审制度的建构. 来源:学术批评网
[3] 顾秉林 等主编. 在提高中发展——理工科博士生教育现状剖析及对策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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