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族下层文化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09日 21:22)
钟敬文
过去所创造的东西,对社会可珍贵的东西,都和今天保持着有机的联系……
——M.高尔基:《论现实》
近期以来,我在一些关于文化问题座谈会的发言里,一再地提及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下层文化。但是只是简单触及,没有给以比较详细的论述。现在想专谈一下这个题目。因为限于篇幅,仍然只是粗枝大叶而已。
所谓“下层文化”,是指在文化比较发展的国家或民族的文化领域里,那种跟一般出于高位的上层文化相对立的处于下位的文化。(严格地说,两者之间,还有“中层文化”,这里就不涉及了。)从社会阶级的角度看,前者(上层文化)主要是占有优越的经济和政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成员所创造、享有的文化,后者(下层文化)则主要是被统治者、被剥削的一般民众所创造、享有的文化。这两种文化汇合起来,就构成了整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也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民族的传统文化。
下层文化,大都是过去广大人民,特别是劳动人民的产物。由于他们所处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上的地位。他们的文化特点,大都与他们的现实生活(基本生活)密切地相贴着。像生产技术、民间医药、建筑物、工艺品、劳动歌、实用艺术以及各种民众娱乐等,都是例子。鲁迅先生曾在一篇随笔里说:“一切文物,都是历来的无名氏所逐渐的造成。建筑、烹饪、渔猎、耕种,无不如此,医药也如此。”(《经验》)这正说的是这种下层文化。
下层文化是怎样传授和传播的呢?上层文化的传授和传播,除了语言外,主要依靠文字。语言文字,本身是一种文化,但它又是各种文化赖以保存和借以发展的要件。下层文化的传授、传播,有它自己的特点。因为我国过去一般人民,特别是劳动人民,缺乏接受文字教育的机会,因此,他们只能倚靠日常生活所用的语言作为主要传播文化的工具(此外当然还有实际动作等)。这不但形成了它的特点,也给与它的发展一定限制,使它不能达到更大的丰富和系统化。
下层文化,一般是世代相传的,所以人们叫它作“传统文化”。这种文化固然在世代传承中有生有灭;但是,比起上层文化来,它更富于稳定性。有的还可以追溯到它产生的遥远古代。近代英国人类学者所盛道的“文化遗留物”,正是指它说的。
下层文化一般虽然比较保守,但从大体上看,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僵死的。它决不到等于化石中的古生物。因为社会和人类的生活在或速或迟地变化着,民众的知识和能力也在不断增进(即使速度有一定限制)。因此,那和现实生活密贴着的民间文化不可能长久地原封不动。中国古代许多原来具有浓厚法术、宗教性质的仪礼、俗尚,像年终驱疫(傩)、端午竞渡、重阳登高以及斗牛、放风筝等,再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它们逐渐变化了性质,大都摆脱(或基本摆脱)原始迷信的意味,成为人们的娱乐活动,或只带着些对生活祝愿(消灾纳福)的性质。这是一种民众文化的自然调节,也可说是它的有意义的进化。至于那种“遗留物”,虽然也存在,但在数量只是少数,并且形态上和机能上也多少总有些变化,要完完全全保存原貌是不大可能的。
我们把民族传统文化,区分为上、下两层,也认为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包括形态、机能等),有的彼此还带有对抗性质。在旧社会中,上层社会和下层社会对于结婚、丧葬等事项的想法和做法,就有许多不同之处,甚至根本差异。这自然是十分明显的事实。但是,它只是两者相关事实的一方面,还有另外的一方面。那就是:世代生活在同一民族共同体的人们的两种文化,彼此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首先,从它们的来源看,两者都是出自原始时代的文化。这时期的文化是幼稚的,并且彼此也处在未分化的状态——具有整体性。阶级社会出现了。作为人们生活工具、技术和武器的文化,也自然要或速或迟地分手了。他们根据各自社会阶级的要求和许可条件发展着。在这里,不但结构上、作用上等彼此有或大或小的区别,并且有些是互相对抗的。这就是文化上的阶级斗争。
但是,同时我们不能不看到:在同一个民族里,这种分离着、差异着,乃至对抗着的两种文化,却又互相联系着、纠结着、渗透着,形成一个这个整体的民族文化.拿文学发展的情形作个例子吧.在阶级社会里有两种民族文学,一是上层阶级的书本文学,一是下层人民的口头文学。两种文学,不仅表现和传播手段有差异,从内容、题材、思想、情趣、艺术形式以至传达方式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别。过去书本作家,一般是鄙视民众的口头创作的,而口头文学的作者(民众),却根本不知道书本文学是什么东西。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两种文学的关系又是相当密切的。虽然不能说是亲兄弟,但却不等于路人。它主要表现在民众的口头剖文学对于上层知识分子的书本文学的影响上。这种事实,只要翻看一下我国文学史就可以了然。许多作家文学的体裁,像诗歌、小说和戏剧等,大都可以从民众口头文学中找到它的源头。有不少著名的小说、戏剧作品的主题、题材、情节等是从口头文学吸取资料的。无怪高尔基要一再赞叹人民的口头创造对于世界第一流作家、艺术家的巨大影响了。民众口头文学对书本作家文学的贡献,决不限于上说两方面(尽管这些方面的贡献是重要的)。对于作家文学影响更是普通的,是广大人民及其口头艺术对他们提供了创作的语言及修辞手段(典故、词藻)等。这方面的影响,这是无法数得清。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众的文学这是作家文学的伟大施主了。这种情形,并不仅限于文学方面。在民族科技、民族医药、民族艺术等文化领域,都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以上说的是两者关系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看,上层阶级成员创造业绩,作为当时国家或民族共同文化的一部分,它不仅有自己的贡献,也必然要影响到另一部分的下层文化。何况那些统治阶级成员总要有意识地或下意识地把自己的文化作为社会统治的文化,而实际上他们又有权力这样做,这就必然要使他们的文化侵入到民众文化中去,并产生一定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就是统治的思想。正道破了这点。我国由于封建阶级的长期统治,直到现在,部分人民的现实生活和头脑生活中,多少还存在着那种思想、文化的痕迹,甚至有的在起着毒害的作用。但是,广大人民仍然有他们自己的文化。它是形成过去整个民族文化的基础,有的正是民族文化的优秀部分。它有资格继续存活在社会主义新文化的系统中。
今天,全国人民正在奋力创建社会主义新社会。作为这个崭新社会的一个必需部分,就是跟新经济、新政治等相适应、相提携的新文化的建立。这种新文化的性质,即使恰切地体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又是具有自己国家、民族的特点的。它是人类社会历史上一种新型的文化。要创造成这种新文化,首先必须根据我国现实和历史的真是情况。其次,要认真观察和参考世界文化的发展现状。除前二者之外,就是一定要它带有民族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文化、理论工作的人们,全面地考察我国历史的、现存的整个文化(包括上层文化和下层文化),然后对它作出抉择、去取的态度。
这种抉择、去取态度不外下列三方面:
(一) 完全保留或基本保留的——如许多已经世界闻名的古雕刻、古绘画、古建筑、手工艺品以及某些优良道德。
(二) 经过批判、改造,可以流传下去的——如许多民间习俗(年节风俗之类),群众文艺活动以及某些民间医药等。
(三) 必须完全消除的——如现在还有一定市场的纯粹迷信活动、买卖婚姻、片面的人权等。这些过时有害的文化遗物,在现实生活中须要铲除,但作为历史现象,可以把它送入博物馆,以供某些学者研究。
社会、历史(包括文化)的发展,是不断更新的过程、前进的过程。在这种过程中,自然要产生一些新的东西,排除旧的东西。但是,新的东西的产生一定要有旧的凭借。旧的东西的排去,也不是象泼脏水一样,毫无保留的。历史的发展是辩证法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扬弃”(我曾经私下考虑,是不是把它译为“簸扬”,表达更具体,也更合于中国语言传统些)。像大家所知道,所谓扬弃,包含有两方面意义,就是“保留”和“抛弃”。如果有人只把它理解为“抛弃”,并拿来对待祖国的文化遗产(它是“遗产”,同时又是“活文化”),那就恐怕于理不合,于情不顺了。经过抉择、批判或改造的旧文化成分,在跟新文化成分的互相配合下,使它具有一定的新性质。它和在整个旧文化系统中的性质、作用,是有所不同的,甚至大大不同的。这点平常的道理,往往被讨论文化继承问题的人忽略了,所以我在这里特别提它一下。
1986年
来源:谣俗蠡测 (民俗学刊网 郑泽海录入)
责编:郭翠潇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