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环保总局、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和全国律师界的50多名官员、学者、律师等会聚古城西安,展开了一场唇枪舌剑般的激烈研讨。让他们如此投入的,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环保新课题-- 环境诉讼受害者多败诉如何破解诉讼难关 环境诉讼:环境保护的助推器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普遍高涨,由污染引发的环境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环境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去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就达到40多万件。一些受污染损害特别严重的群众,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环境权益,与污染企业对簿公堂。 针对这一现象,中国政法大学的部分学者联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及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专家,于1998年10月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旨在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执法水平,维护污染受害者的正当权益。该中心成立以来,已免费提供法律服务4000多人次,支持30多起污染损害案件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之所以支持环境诉讼,并不仅仅是为了帮助污染受害者讨回公道,而是想借此宣传环保法,唤醒广大公民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醒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更好地注意环境保护,纠正其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错误倾向,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污染排放。”该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授王灿发指出,“事实证明,环境诉讼的确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 基于这样的考虑,该中心在2001年4月又启动了西部环境维权活动,为西部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助力。至今,该中心已在西部支持了5起典型的环境诉讼案件。 环境诉讼困难重重 然而,让上诉者、办案法官和原告律师普遍挠头的,是环境诉讼太难了!参加研讨的人士指出,以下障碍严重困扰了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 一是举证难。由于环境污染损害都是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显现的,废水、废气和噪声都是迅速变化的,等到事后取证时都已时过境迁,所采的样品都与污染发生时相去甚远。加上群众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等到取证时,往往为时过晚。一位专家感慨地说:有些环境污染证据连科研单位都无法保全,何况是个人!重庆铜梁县安居镇的一养殖大户苦心经营的网箱养鱼两次受到某家碳酸锶企业的废水污染,损失惨重,但法院却以他未能及时将死鱼送有关部门检查化验、不能提供鱼死亡的原因为由,判其败诉。 二是起诉难。一方面,污染受害者大多数是农民,受损害后本已经济拮据,高昂的诉讼费用、律师费、鉴定费用使他们难以支付;另一方面,污染企业都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有的甚至是“支柱”企业,看不见的地方保护使得诉讼难上加难。资料显示,环境诉讼案件中,十有六、七是本应得到赔偿的污染受害者败诉。其中的原因相当复杂。有一位审理过环境案件的高级法院的法官坦承:我们也想判受害的当事人胜诉,但来自法外的力量太大了,我们法院也没办法。贵州省有一起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受害者一方胜诉。判决自1998年生效已经4年多,至今尚未得到执行。 三是鉴定评估难。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无论是污染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鉴定,还是损害额度的计算,都非常复杂。在污染危害发生以后,受害者难以及时找到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因为目前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异常缺乏,即使是有资质的机构,也大都是官办的事业单位,通常不接受普通受害者的委托。再加上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方法,不同的机构对于同一个案件做出的结果时常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让法院难以适从。 多方努力扫清障碍 参加研讨的代表指出,环境诉讼中的诸多障碍危害甚大:不仅使污染受害者的财产损失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得到补偿,许多人倾家荡产,影响了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政府的威信;助长了污染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的侥幸心理,阻碍了环境保护的深入开展。为此,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对环境诉讼给予足够重视,多管齐下,清除环境诉讼中的障碍。 一是防患于未然。地方政府应该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摆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能为了追求一时的“政绩”而盲目招商引资,更不能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保程序,严格把关,把重污染企业拒之门外;同时在环境管理中严格执法,严惩企业的偷排、超排等不法行为。 二是尽快建立专门的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并规范鉴定评估行为。鉴于环境诉讼案件的技术性特别强,专家们建议,可以借鉴医疗事故的鉴定办法,成立专门的专家库,向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污染证据、损失证据。专家们指出,由于各级环保监测机构是目前最权威的污染监测机构,在环境诉讼中应当有所作为:一是及时、客观、全面地对污染进行监测,二是在需要时向法院出具监测结果。 三是尽快对环境诉讼进行专门立法。代表们指出,今后一个时期环境纠纷和环境诉讼会越来越多,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使解决环境纠纷和环境诉讼有法可依。如此,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必将大大提高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力地推动全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赵永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