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岂能变国民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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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江泽民总书记刚刚视察过的安徽黟县西递、宏村两处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古村落采访时发现,“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成功给当地旅游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为古民居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困难。
一些急于致富的村民在利益驱动下,擅自将古民居拆建为经商场所。同时,由于缺乏专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和相关的法规依据等原因,这两处著名古村落的保护和管理形势严峻,从根本上解决其保护和管理中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1996年两村开始申报世界遗产以来,共发现私拆乱建问题73处。在西递村查处的37处违章建筑中,以营业为目的的有17处。在宏村查处的36处违章建筑中,以营业为目的的有16处。
黟县人民政府县长钱新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尽管县委、县政府对保护工作一贯十分重视,保护工作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随着西递、宏村知名度的不断扩大,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拆乱建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也越来越大。
西递、宏村是徽州乃至中国古民居的杰出代表。第2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会议认为,这两处古村落是“人类古老文明的见证,传统特色建筑的典型作品,人与自然结合的光辉典范”。两村1996年开始申报世界遗产名录并于2000年11月获正式批准。
钱新庭说,两村能够在经历几百年的世事沧桑,逃过各种自然和人为灾难之后幸存下来并荣登“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应该说是一件喜事,但是喜事带来的却更多的是压力和困惑。
他表示,保护世界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这不但符合当地的利益,也符合国家和人类的利益;不但符合当代人的利益,也符合子孙后世的利益。申报世界遗产成功后,保护和管理的力度应该相应加强,“遗产”绝对不能在我们这一代人手里成为“遗憾”。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喜事之所以喜不起来,主要与两村保护中存在的以下矛盾和问题有关——
一是部分村民私产意识浓厚,保护意识薄弱。尽管有关部门反复宣传,但是一些村民仍然认为房屋是自己祖上传下来的私产,自己有居住和随意处置的权利。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和发展,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拆旧建新,用来开设私人旅社、饭店或者破墙开洞把古民居的有机组成部分改变为与之不协调的商业店面。
二是村民实际的住房需求增长和古村落保护客观上存在矛盾。近几年由于申报工作的需要,当地对两村的建筑行为进行了冻结。虽然冻结对保护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不能为老百姓解决建房的客观需求,致使矛盾日趋尖锐。随着两村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旧房从结构上已不能满足群众对现代生活方式的追求,确实有一部分群众需要建造新房或改造旧房来改善居住条件。
三是保护工作体制上尚有缺陷。表现在县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与乡镇管理工作配合不够紧密,看得见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见,对古民居的现场管理、现场执法相对弱化,存在着发现不及时、执法不到位的现象。同时,由于古民居保护工作涉及到城建、文物、土地、工商等众多部门,在部门配合、综合执法上也存在着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
四是许多古民居自然损坏严重,令人担忧。两村中明清时期砖木结构的古民居建筑,大多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许多民居自然损坏严重。据当地政府提供的一份东南大学建筑系2000年9月的专项调查报告,目前,西递村有90%以上、宏村有80%以上的古建筑受到了白蚁的侵蚀,加上山区气候潮湿,有的木质构件已经腐烂,若不及时抢修,会直接威胁到古村落的整体形象。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钱新庭等熟悉并长期致力于古民居保护的官员和专家建议,国家和省财政设立“世界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或以其他形式给予财政支持。
地方财力捉襟见肘是目前世界遗产保护的最大困难。据当地政府提供的数字,黟县人口不足10万,2000年可用财力仅2900万元,只能勉强保证各单位的工资发放。
而据测算,西递村124幢古民居中,有48幢急需修缮,预算资金1050万元;宏村137幢古民居中,有56幢急需修缮,预算资金1250万元;西递古民居需要进行白蚁防治的面积为2.8万平方米,需要投入150万元;宏村古民居需要白蚁防治面积3.2万平方米,需要投入170万元。仅此两项,就需资金2620万元。
此外,为了缓解老村的住房矛盾,疏散老村人口,西递拟开发新区16.26公顷,宏村拟开发新区3.5公顷,两村新区开发在基础设施投入上需要1560万元,在给水工程方面需要1408万元。同时,当地政府有意将部分重点古民居收购为国有,以更好保护。西递拟收购古民居19幢,需资金2100万元,宏村拟收购古民居18幢,需资金1900万元。以上共急需投入9588万元。
另外,专家们还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使世界遗产保护有法可依。据了解,包括西递、宏村在内的我国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单位已有27处,数量之多位列全球前茅,但目前国内尚未出台专门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法规或条例。
当地保护人员反映,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感觉对内要求不够,对外衔接不足,给具体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另外,世界遗产所在地政府还应该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监测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应在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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