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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教授:个税法小步前进仍需努力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5日 10:09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今天上午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还只是小规模的修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告诉记者,这次只调整个税扣除额、允许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求,也没有弥补现行个税法的缺陷。他认为,除了这些调整,《个人所得税法》还有大量需要完善的地方。

  8月20日,长期从事税法研究的刘剑文教授约见本报记者,表达了上述观点。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前夕,有关部门曾向他征求过意见。

  “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应看到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国际惯例尚有一定的距离。”刘剑文希望通过媒体加强交流,促进中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我首先想澄清一个概念。”刘剑文表示,现在媒体把800元到1500元的调整叫做起征点提高,是不合适的。他说,个人只要有收入就得纳税,但需要扣除一定的额度后才能纳税,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扣除额调整。

  “草案将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我认为比较适中。”刘剑文说,这样的调整可以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让他们把收益的一部分进行投资。同时,对减少贫富差距也有积极作用。

  为什么只是小规模调整

  刘剑文强调,此次只是小规模调整。没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模式调整,包括税率、减免税的调整等。

  为什么这次只是小规模调整?刘剑文解释,税收是敏感的问题。税法的修改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也表示,修改的幅度小些,逐渐改革,更容易成功。

  专家们普遍认为,小改决定于中国特有国情下的渐进性的策略选择。事实上,包括征管水平在内的多种因素,都决定了中国个税改革不可避免的渐进性特征。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称,今后还会逐渐推出个税改革,推出顺序则本着“先解决对百姓影响最大的问题,再解决百姓呼声最高的问题,然后解决最容易操作的问题,其次是解决改革震荡最小的问题”的原则。

  专家们的观点与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的说法相吻合。金人庆今天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在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先行解决这部法律中社会反响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

  《个税法》4大缺陷拖后腿

  刘剑文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许多其他弊端在此次修改中并没有涉及。

  刘剑文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4大缺陷———分类所得制模式不适宜、生产率设计与结构失衡、税收待遇不公平,费用扣除不合理、征管手段较落后,使得该法与国际惯例尚有一定距离。

  征收模式是个税改革中的首要问题。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三种主要征收模式———分类征收、综合征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据介绍,分类征收的好处是既可控制税源,又可节省稽征费用,但不能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综合所得税制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征税的原则,但其弊端是征税繁琐,易造成偷漏税机会。

  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主要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项,对工资薪金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比例税率。

  “这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那时我国个人收入普遍较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刘剑文说。但分类征收所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由于缺乏对不合理或不合法收入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高收入者可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合理避税;而收入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易于管理,反而越来越明显地成为纳税的主力军。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0%以上,在某些地区甚至超过了80%。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财政研究室副主任杨之刚教授说,中国出现贫富悬殊状况,有众多的体制因素,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上的缺陷也是原因之一。

  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实现从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但这次《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中没有提及。有专家分析,征收模式的转变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税收待遇不公平,费用扣除不合理,也是《个人所得税法》一个较大的缺陷。刘剑文介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3方面:一是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勤劳所得,却实行差别待遇;二是对工资等勤劳所得采用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等非勤劳所得采用了20%的比例税率,这不但会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导致税负不公平;三是对同为非勤劳所得的股息、红利要缴税,而国债和金融债券利息却要免税。

  高收入自行申报能否实现

  今天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征管水平的制约,令人担心该项要求能否顺利实现。

  刘剑文此前撰文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义务。

  还有媒体报道称,目前我国高收入阶层之所以对社会的税收贡献很小,主要是由于他们有较多的逃避税手段。以私营企业主为例,他们一方面可以将个人生活费用打入企业费用,以减少盈利,少交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企业的分红,甚至干脆不分红,这样就无从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方法不过是高收入阶层避税的普通手段,但征管部门对此却毫无办法。

  业内人士称,尽管《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项条款能否落实,不容乐观。更重要的是对高收入者如何界定还有争议。刘剑文说,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地的高收入者标准也不一样。有些人可能今年达到了高收入者标准,明年就不是了。这些人是否需要自行申报,也是将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应该考虑的。此外,一些高收入者的收入是别人支付给他的,可以加强代扣代缴人的责任。

  “应该建立一个纳税档案,对高收入者进行定期监督。”刘剑文说,这样,高收入者的收益情况如何,税务机关才能心里有数。但这需要银行、工商等部门配合。

  刘剑文还建议,把纳税人的信用划分等级,信誉好的划为一级,纳税意识差的划到较差的等级,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并对外公布。“这种做法对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人有较大的震慑”。 (本报记者 刘世昕 郭永刚)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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