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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5日 16:27 来源:CCTV.com

  作者:视··央

  我的一个朋友于2002年被深圳市某客运公司录用为公司员工,公司并为投了工伤保险。该朋友于2004年12月17日在出车途中因日常工作受伤死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3月 20日下达《工伤认定书》,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05年6月20日核发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核定书中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按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给出了核定,但第三项“按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只有该朋友儿子的抚恤金,而父母没有。该朋友的父母的情况是这样的:母亲生于1950年1月13日,今年已满55周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父亲生于1943年 12月9日,今年已满62周岁,但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职业一栏填有“职工”,这个职工是指15年前居委会办的一个街道汽车维修中心,在15年前就解散了,而且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当接到核定书后去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询问时,他们的回答是:母亲年龄不够,父亲有职业,所以没有抚恤金。这里我要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第三条的第三项“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的概念怎样理解。深圳工伤保险科的回答是否正确。根据朋友的父母的情况应该怎样做。

  盼复!谢谢!

   回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此,如果您朋友的父母依靠您朋友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同时又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则可以申请抚恤金。如果社保中心拒绝,您朋友的父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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