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彩蝶飘雪
本人系天津市人红桥区人. 自2004年3月开始拆迁,至今未能向我们被拆迁居民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本人现在求助各界人士,谁能为本人解释一下,本人要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是否属于依法拆迁,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本人要求拆迁单位提供材料如下:
1.房屋评估报告
2.授权委托书
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办事人员做如下答复:
1.评估报告有(拆迁单位未与被拆迁人协商,单方做出评估;至今未向被拆迁人出示单方评估证明)
2.授权委托书有(自拆迁之日起,未向被拆迁人出示授权委托书)
3.裁决书未下达到被拆迁人手,红桥区人民法院就已介入,并张贴书面通告,要求被拆迁户尽快搬迁
本人提出的以上种种情况,是否合法,现向各界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回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另外,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拟拆除房屋的现状平面图、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五)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六)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安置补贴金额。
前款中的安置补贴金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按照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类进行。
拆迁成片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类型采取典型抽样的方法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 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拆迁非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
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
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你可根据上述法规,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材料。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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