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婳影
我们市在十年前进行了城区改造工程,我家并不在此范围之内,但是因为与施工地点相邻, 出于安全考虑施工单位与我方达成共识,在不征用土地的情况下拆除房屋,并且给予一定补偿(六楼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但我方必须承担大部分房款,大约人民币1万元)。今年,因房屋长年失修,已成危房,年初便拆除了旧房欲建新屋,但城建部门却以我当初已获补偿为由强迫停工。为此,我找到当年的施工单位开具了一份证明材料,来说明情况,但城建部门仍以我持《土地使用证》是假的为由不准施工,并称施工单位所作证明材料为伪证,更有甚者,竟有人四处诋毁说我买通土地管理部门做了假的使用证。此事至今已有数月,但从始至终,我从未见有哪个部门来调查过。
我想知道,我家这种情况是否有相同的案例,我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效,城建部门的作法是否合理、合法?面对这种情况我又该怎么办?
回复:你的《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你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施工单位作为拆迁人,你作为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否则,否则土地使用权就会被施工单位征用了。对于城管部门的做法,你可要求政府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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