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l2005
现有遗产继承问题请教,情况如下:
父亲与母亲1930年结婚,有子女2人。1948年共同购置房产甲一处。1952年父亲与张某非法姘居育有子女2人,并为其购置房产乙一处。1984年母亲去世。1986年父亲与张某结婚。2005年1月父亲去世。生前立有经公证遗嘱。内容是:乙处房产归张某所有。甲处房产由父亲和张某各占 50%。父亲的50%由4个子女继承。张某乙处的房产及其占有的50%甲处房产将来均为其亲生的2 个子女继承。
我们认为甲处房产母亲还有50%的份额。母亲的遗嘱中始终坚持这一合法权益。母亲及其子女从未表示放弃这一合法权益。母亲去世后至今从未进行过遗产分割。父亲遗嘱是在其90多岁高龄所立。虽经公证,但仍属无效。在父亲遗产认定上应先将母亲应有部分遗产除去。
回复:遗嘱是当事人对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其死后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遗嘱的内容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是非法财产或者是他人财产,那么该部分或者全部相应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会因为经过公证变为有效。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责编:西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