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anhuatang7
某天,A与B发生口角,A先出手打人,B逃往附近的小巷.随后,A又带来一群同伙殴打B.致使B受伤.B起诉A故意伤人.这起刑事案件已经在法院中立案.开庭前,犯罪人A已被一检查院领导保释.开庭时犯罪人已经潜逃.
请问:
1 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
2 被害人坐着等,还是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做出。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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