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1月22日 14:03 来源:
专家:乘客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铁路部门可免责
作者: 赵文良 刘键 潘霁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乘客不知为何从火车车厢飞出,摔成高位截瘫。突如其来的惨祸和沉重的医疗费让家属不堪重负,家属以伤者的名义,将铁路局告上法庭。10月27日,该案以铁路局胜诉告一段落。人们不禁要问:火车乘客究竟享有什么权利?当出现意外事故时,双方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火车车厢“飞”出乘客
2004年8月29日,从沈阳开往延吉的火车上,一名旅客不知什么原因从车厢内掉到了车外,不省人事。抚顺站公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验时,在伤者衣兜内找到3张服装信誉卡。公安人员根据信誉卡上的电话,找到了沈阳市五爱市场一家服装店的吕女士。据吕女士介绍,28日有个叫郑力的吉林人来上过货。而在抚顺市的一家医院,伤者正徘徊在死亡线上。他一时明白一时糊涂,明白时说自己叫郑力,家住梅河口。经调查,伤者的确名叫郑力,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合镇新合村人。这几年靠卖服装攒了一些钱,2004年6月,他在延吉市租了一间门面房,自己开了个服装店,这次是专程到沈阳进货的。
2004年12月28日,铁路部门找到了郑力的父母,并与之签订了《旅客伤亡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协议书写明:旅客郑力从N173次列车车窗外跳,经事故处理小组分析认定为旅客自身责任(精神错乱)。铁路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共计24180元。此为最终处理结果,铁路今后不负任何责任。
签完这份协议书后不久,郑家陷入困境。郑力因治病花去了10多万元,郑家原有的4万元积蓄都花光了,其余的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更严重的是,郑力摔伤后,已基本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四肢也无活动能力。郑力的家人一筹莫展,其父母再次找到铁路局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遭到拒绝。
乘客状告铁路局遭败诉
索赔未果,郑力的家人以郑力名义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今年8月2日,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认为,铁路有关部门与原告父母签订的“旅客伤亡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属显失公平的协议,法院应依法撤销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而被告铁路局辩称,因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铁路法》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事发后铁路公安机关对同车乘客且是本案的目击证人车某(与原、被告双方均无任何利害关系)所做的调查笔录及车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均证实:郑力是自行跳车的,此证言客观可信,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同时,郑力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车过程中,无需列车乘务人员尽特殊注意义务。郑力在列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自行跳车造成人身损害,属其自身原因所致,符合铁路承运人的免责规定,铁路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此法院驳回了郑力的诉讼请求。
官司输了,郑家的日子还要继续。
“儿子虽然像个植物人一样躺在床上,但我还是心存幻想,希望将来能治好他的病。”郑力的母亲告诉记者,回家看到躺在床上的儿子,她心里还有点寄托,真怕哪天突然就看不到他了……
律师细说客运合同
像本案这样,乘火车出意外,赔偿责任究竟怎么划分?对此,律师认为:根据法律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有责任有义务将被承运人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否则承运人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出现类似上述伤亡事故,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须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如果铁路方有证据证明旅客是因自杀或因其他原因故意跳车,则铁路方面没有责任;
2.如果旅客是因火车超员、人员特别拥挤掉到车外,或是车门未关严,车门、车窗有破损等情形坠车的,那么铁路方有责任进行赔偿;
3.在春运、暑运等运输高峰期,一些旅客可能患上“乘车综合征”,出现跳车等反常行为,其后果是否应由承运人承担,应看这种行为的产生是否与承运人的承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出了事故,旅客可以得到何种赔偿呢?1994年9月1日,由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一直是全国各级铁路法院审理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权威依据,其中规定铁路企业承担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这种过低的赔偿标准已不合时宜。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适用此解释,乘客将得到更高额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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