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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州市的万洪伟雇佣肖勇兵为他开车跑运输。在一次运输过程中肖勇兵不慎翻车,并将自己的父亲撞伤导致死亡。事后,法院判决车主万洪伟对肖家进行赔偿。随后万洪伟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能够分担赔偿金额。但保险公司说肖勇兵压死的是自己的父亲,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4年4月,四川省彭州市的万洪伟借钱买了一辆二手的大卡车准备做运输生意,投入将近10万元。为了保证行车安全,万洪伟雇了一名专职司机肖勇兵为他开车。很快,万洪伟就接到了一桩拉矿石的生意,看着车子驶上了公路,万洪伟觉得自己的生意肯定会越做越好。然而,仅仅3天,他就接到了司机肖勇兵打来的电话。
电话里司机肖勇兵慌张地说,车子在路上翻了,压着了一个人。万洪伟急忙赶到了出事地点,彭州市白露镇的一个矿山上。原来,卡车在侧翻的时候把一个人压在了下面,而这个人正是司机肖勇兵的父亲,现在已经被拉到医院抢救了。好好开着的车怎么会翻呢?肖勇兵又怎么会把自己的父亲压在下面了呢?
原来,肖勇兵的父亲也是一名司机,当时肖勇兵和父亲各开一辆装满矿石的车从山上下来。在路上,肖勇兵听到了车子发出的一些不太正常的声响,于是他停下了车,让在后面车上的父亲帮他检查一下。肖勇兵说,他父亲蹲在了车轮旁边检查时,让他试着把车子慢慢启动,可是车刚一启动事故就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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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勇兵说,车子失控后就向路旁的山坡翻了过去,惊慌中他不知所措,紧接着一阵天旋地转,车子一下就翻了。翻车之后,肖勇兵发现自己并没有受伤,他急忙从车子里爬了出来,而眼前的情景把他吓呆了,他看到父亲被压在了翻倒的车子下面,看样子伤势很重。他急忙打电话报了警,同时通知了家里人和车主万洪伟。
很快,从医院传来消息,肖勇兵的父亲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消息把肖勇兵吓傻了,他不敢相信因为自己开车而发生了这种事,让父亲离开了人世。在肖家沉浸在悲痛之中时,车主万洪伟也不好受。他一方面同情肖家的不幸,同时也觉得自己挺倒霉的,怎么生意刚一开始就出了这么大的事。
此时,交警队也对这起事故作出了告知书,车子因失控冲至公路左侧坡坎上发生了侧翻,将车旁检查车辆故障的肖勇兵的父亲压伤致死,这是意外伤亡,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予立案。肖家人拿到了告知书,认为这场悲剧都是因为万洪伟的车失控才发生的,他们觉得万洪伟作为车主应该对死者负责。但万洪伟说自己的车也坏了,他还不知道要找谁去赔呢。
万洪伟觉得车子虽然是自己的,但是开车出事的是肖勇兵,压死的又是肖勇兵自己的父亲,为什么要让他来赔偿呢?而且万洪伟表示自己是借钱买的车,刚开始就出了事,他根本没有挣到钱,借款还没法还,拿什么去赔肖家呢?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原本不错的关系也闹僵了。肖家人把万洪伟告到了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万洪伟对这起事故负责并对肖家作出赔偿。
2004年6月,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万洪伟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除肖勇兵以外的其余亲属应得到赔偿金87884元。法院认为,虽然这次事故是由司机肖勇兵造成的,但是作为车主,万洪伟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因此,除了肖勇兵以外的肖家人应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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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洪伟接到判决书有点着急了,这么多钱怎么赔呢?此时他想起自己的车上了保险,只要保险公司赔偿了他,他不就有钱赔给肖家了吗?当初万洪伟买车时还上了车辆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车子出了事故应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金。看着保险单,万洪伟觉得心里踏实了许多。于是他赶到了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
万洪伟把索赔的相关材料放在保险公司后就回家等信儿了。可是半个多月过去了,他却没有得到任何通知。万洪伟有点着急,又去保险公司催问了几次,保险公司终于给了他一个回答,但是这个回答大大出乎了他的意料。
保险公司称,死者和造成此次事故的肖勇兵是父子关系,而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者代管财产的损失,属于免责范畴。也就是说肖勇兵压死了自己的父亲,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万洪伟拿着这份决定书,完全茫然了。此时,肖家人也觉得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万洪伟保险费,这样他们也能早点拿到赔偿款。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不是充分合理呢?记者来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铜梁支公司,但是该公司以不方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而从万洪伟那里记者得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还有一个。保险公司称,在购买保险签订保单的时候,公司的业务员就已经向投保人解释了保险合同的内容,而且合同上也有醒目的文字说明。投保人签了字就表示他认可了整个合同的内容,当然也就认可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那部分规定。
但是万洪伟却说他根本就不知道那些规定。原来,万洪伟的车已经经过两次倒手了,保险单也更改过两次,他说在他更改保单的时候根本没人告诉他哪些情况得不到赔偿,他自己对保险也不了解,保险公司让他在哪儿签字他就在哪儿签字了。万洪伟对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很是不满,加上肖家崔他要款要得急,2005年5月,无奈之下的万洪伟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铜梁支公司起诉到了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和保险理念,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除了车上人员以外的所有的人均是第三者,从原告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没有履行向原告的明确告知义务,即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明确告知义务。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死者和司机是父子关系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大了投保人的责任,这样对投保人有失公平。
2005年10月31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万洪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拒赔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支付给万洪伟保险赔偿金7万多元。
主持人:这个事情本身就非常蹊跷,当儿子的开车不小心把自己的父亲给撞伤导致死亡,现在这一家人反而把车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车主对这件事情进行赔偿。车主当时并不在现场,他仅仅有一个车主的法律身份,这也要承担法律上赔偿的义务吗?
王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当中,导致他人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万洪伟是雇主肖勇兵是雇员,肖勇兵导致他人的人身损害,这个责任首先应当由雇主万洪伟来承担。但是现在有一个特殊问题,本案当中受到伤害死亡的不是别人,而是这个司机肖勇兵的父亲。由于这个事故是肖勇兵直接造成的,所以肖勇兵没有权利要求万洪伟对于他父亲的死亡进行赔偿,但是这不排除死者的其他亲属,如死者的配偶子女依然有权利要求万洪伟对于死者的死亡进行赔偿。
主持人:万洪伟觉得自己既然买了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可以分担一些自己赔偿的压力,可是没有想到保险公司拒赔了。怎么来看待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的理由呢?
王涌:这里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第三者责任险。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险种,并且是一种强制性的险种,它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作为标的的一种险种。简单的说就是,车如果撞人了的话,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首先要有保险公司来承担。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保险公司把车上(的人)尤其是司机的近亲属排斥在保险的范围之外,这个合理吗?
王涌:从法理上来说这个条款并不合理。首先,第三者责任险是一个强制险种,它的目的就在于使得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在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将车上人员的近亲属排除在第三人之外,违反了强制的目的。第二,从保险公司本身来说,它将近亲属排除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如果近亲属也可能得到赔偿的话,很可能车辆的驾驶人、车主会和他的近亲属进行串通来骗保,但是从本案来说,这样一种道德风险并不存在,所以这个免责条款是不合理的。
主持人:我们看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除了保险合同当中免赔条款有失公平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保险公司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向万洪伟明确地说明有关免赔的规定。这个也是保险公司不对吗?
王涌:这就要看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当中,对于所谓的免责条款进行的说明是如何表述的。它说投保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当中的相关免责条款,然后再签订合同,这实际上是一种引导性的话语,它并不是主动对于免责条款加以明确说明,所以它并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
主持人:现在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钱挣得也越来越多,但是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法律要求你必须要对你自己合同当中,尤其是那些涉及到免责的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这样做不仅仅能够降低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同时也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保险达到消除风险、保障平安的目的。
责编:西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