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月24日电(王鑫、程兴宏)成都市高新区原烟草公司副经理兼高新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李元春在任期间,伙同一个体烟贩,涉嫌挪用公款达2100万元。成都中级法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元春、个体烟贩左北平有期徒刑15年,并对二人未归还的犯罪所得8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据司法机关调查,1997年1月,李元春被聘任为成都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区分局副局长、高新烟草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当年12月,个体烟贩左北平由于在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有两笔贷款共计2100万元急需归还,便找到他以前的老师李元春,提出让高新烟草公司出面帮忙在该信用社贷款2100万元用于归还左的贷款。
在左北平的多次要求下,李元春表示同意。12月31日,李元春在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的情况下,私自带上单位的公章和相关手续与左北平一起到信用社以烟草公司的名义贷款2100万元,并直接将其转到左北平的账上,帮左北平还了在该社的贷款。
此后,从1997年至2005年期间,左北平替高新烟草公司仅归还了223.7万元贷款,2005年8月28日,左北平又贷款1800万元为高新烟草公司归还该2100万元,最后,尚欠83万余元未能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李元春私自以单位名义与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且此款是经李元春同意才划入左北平的账户,此款应属于高新烟草公司的公款,故应认定李元春将公款挪给左北平使用。而且,事实证明是二人共谋策划挪用公款,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左北平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故法院认定李元春系国家工作人员,其与左北平共谋利用李元春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以李元春单位名义从银行贷款,并擅自将该款用于左北平的个人还贷,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至今仍有挪用的数额巨大公款不退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故成都中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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