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蜜雪莉雅
偶与一私营公司工作有4年,期间偶曾多次提起签合同的事情,但都上级以种钟理由推搪.2003年8 月偶在不知情下,被告之,公司已与偶,解除关系.偶向仲裁提起诉送,但却经济补偿已无依据,驳回。偶不服上诉人民法院,结果,一审二审都已同样理由驳回?!偶很不理解,为什么会是这样?《劳动法》里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可法院的判决又摆在眼前。现在偶该如何争取偶的权益呢?
回复: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你有权提出经济补偿。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只要证明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应得到经济补偿。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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