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1日 11:13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0电(记者王敬中)中国政府20日公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中国首部为追究环保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而制定的专门规章,是中国政府为强化环境执法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暂行规定》共16条,分别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纪律责任、案件移送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在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强调,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失职渎职以及环保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要一查到底。
他指出,中国环境当前依然十分严峻,人为因素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还出台一些“土政策”限制和阻挠环境执法;一些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严格执法、徇私枉法、失职渎职;一些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相当严重;对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时存在着重经济处罚、轻纪律追究的问题。
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监察部和环保总局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订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
根据《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且情节严重的将被撤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指出,《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成为强化环境执法的一个转折点,执行规定要先从大案要案的查处抓起。他表示,环保总局、监察部近期将再次通报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并由两部门直接联合督办。(完)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2月2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布实施。今后,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如因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或者面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件时不作为,都将受到警告、记过乃至降级、撤职等处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相协调的矛盾日益突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突出。《暂行规定》就是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由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定的。
该《暂行规定》共16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环境审批、许可、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理的,以及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分别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监察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李玉赋指出,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暂行规定》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规定有8项。第二,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同时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了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处分量纪标准,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在讲话中表示,执行《暂行规定》要先从大案要案的查处抓起。他透露,环保总局和监察部将在近期内再次通报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并由监察部、环保总局直接联合督办。(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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