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底,山东青岛城郊进行拆迁,农村的老房子都可以换成全新的楼房。这对当地的村民来说,实在是件非常好的事情。有一个名叫吕艳的女孩,就更加觉得高兴。因为她十几年来一直寄住在外祖父家,现在终于有机会住上自己家的房子了。可是,她没有想到,她自己的叔叔偏偏就是不让她住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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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艳 |
吕艳的父母早年离婚,她一直跟随母亲一道生活。三个多月前,她的父亲吕光华离开了人世,身后留下了三间房子。作为父亲唯一的子女,吕艳很自然地想到了继承父亲的遗产。眼下办拆迁的手续需要房产证,吕艳听说房产证在叔叔那里,就去找叔叔要。
吕艳:我三叔说就在我手里,我就不给你。我就问他,我说,你为什么不给我?他说我就不给你,你凭什么回来要?
吕艳的叔叔吕科华告诉吕艳,这并不是他个人的意思,而是吕艳全体姑姑叔叔们的态度。因为,多年以来,吕艳一直没有照料过有病的父亲,所以她根本就没资格继承遗产。
吕永花:活的时候,你说说,这多少年都不来。看不见人,一死了这就来继承她爹的遗产。
吕艳的父亲吕光华是从1991年生病的,得的是精神病。在他的兄弟姐妹们眼里,女儿吕艳根本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
吕科华:我没发现吕艳给她父亲洗过一次衣服,擦过一次玻璃,刷过一次碗,做过一顿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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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艳的叔叔吕科华 |
听长辈们这么说,吕艳很委屈。她告诉他们,小的时候,父亲犯了病,曾经打伤过她的妈妈,让她一直很害怕。所以那时确实很少去看爸爸,但是随着自己渐渐长大,父亲的病情也有所好转,她便向妈妈提出要去看望父亲。
吕艳:我妈还可能有点怕我爸万一犯病,我妈说你叫个同学去,(一道)去看你爸爸。我就叫个同学去看爸爸。慢慢地再大了,就是我一个人去了。
记者:帮你父亲做些什么呢?
吕艳:我去,我父亲都不让我动手做。基本上去了以后,一般就是帮着他收拾收拾碗筷什么的,其余的他就不让我做了。他说你好好学习就行了,反正挺溺爱我。
吕艳说,虽然自己年龄小,但是也尽自己所能孝敬父亲。可是无论吕艳怎么说,可是姑姑们就是不承认她尽过做女儿的责任,因为他们自己没有亲眼看到,而且吕光华的朋友也说他们没有看到过吕艳。
记者:女儿去(看)过(吕光华)没有?
朋友1:没有,没有。
记者:一次也没有过?
朋友1:没有。
记者:你从来没见过他女儿?
朋友1:没有。
记者:你也没有见过他女儿(看望父亲)?
朋友2:没有,没有。
吕艳一着急,找来了父亲家的邻居为自己作证。
记者:(吕光华)他女儿去看过他吗?
邻居:人家他闺女怎么能不去?
记者:闺女去过没有?
邻居:闺女她整天去。
吕艳究竟是不是去看望过父亲,村里的村民们是各有各的说法,看来这家务事外人还真的不太容易说得清。不过吕家人觉得,吕光华得了不是一般的病,而是精神病。犯起病来,一点自我控制力都没有,完全需要别人的照料。不说别的,光是监督他吃药,就是一个非常繁琐细致的事情。多年以来,尽这份责任的,并不是女儿吕艳,而是他们这些兄弟姐妹们。
从1991年第一次发病起,吕艳的父亲吕光华在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一共住了9次院。
医生:老婆和孩子都没见过。孩子有没有不清楚。
记者:你见过吗?
医生:没见过。
记者:那你见过的是什么人?
医生:你说具体是姐姐还是妹妹不大清楚,反正就是他姊妹们来看过他。
出院后的日常事情,就更是让吕艳这些姑姑叔叔们操够了心。
五姑:我生我家第二个(孩子)的时候,在家坐月子,他就犯精神病,跑我家去了,我家(孩子)他爸爸找他找到第二天,我这个心里,没把我吓出病来,那我跟谁去说说?
吕科华:他晚上睡睡觉着起来了,两天起来了。老三,快起来,来鬼了,快起来捉鬼。我就起来了,干了一天活,累得很,也起来帮他。鬼在那里,把这石头搬掉,叫它别在我们家闹。我说好好,我给它讲讲,鬼就走了,我说,鬼,走,我们这里不留鬼,走吧。就这么着,他不正常,很躁人的。
这么多年来,为了照顾她的父亲。他们不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背下了很多债务。
吕彩萍:我也借,哪个姊妹也借,弟弟也借。
记者:都出去借?
吕彩萍:借是都借,因为我们自己有多大的能力?
记者:你自己出去借过多少钱,你记得吗?
吕彩萍:我自己出去借了好几万。(办)后事的也有,不是后事的也有。去世之前也有。
正因为这样,姑姑们明确告诉吕艳,虽然她是吕光华唯一的子女,但是遗产却并不能让她来继承,而是应该留给她的这些长辈们,作为对他们多年来辛苦的补偿。
吕彩萍:我觉得我们付出得多,就是得到的多。就是这个结论。没有付出的,就应该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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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艳的大姑吕彩萍 |
吕艳不相信父亲生前会有这么多的债务,于是她来到了父亲生前所在单位。这里的会计说,吕光华的工资一直是正常发放的,从来没有少过。1999年每月可以拿550元,2002年可以拿到将近800元。
会计: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是2005年的1月份。他光工资这一块,应发是900多块钱,扣除各种保险以后是600来块钱。然后还有一块补贴,补贴是254块钱,加起来就是800多块钱。
吕艳:她住院期间,厂里报销一部分,然后厂里其余的部分不给报销,但是厂里先拿上,我父亲每个月都开工资。我父亲跟我说的是,用他一个月那些工资的部分,来抵偿公司当时为他多拿的那些医药费。我父亲是这样跟我说的。
经济上,吕艳的印象是父亲基本上是自己管自己。至于日常家务,吕艳记得,早年父亲病重,住院的时候比较多,后来病情有所好转,绝大多数时候生活能够自理。至于生活上的照顾,那是亲人之间理所当然的。
吕艳:大家都是应该做的,没有什么付出跟回报。
记者:所以不应该讲回报?
吕艳:对。
记者:那为什么房子应该归你呢?
吕艳:这就是要从法律上说了。那法律为什么不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我也不知道。
不管吕艳怎么说,吕家的这些长辈们就是不肯把房产证交给吕艳,这搬迁手续也就一直没有办成。一个月后,村庄的拆迁全面开始,村民们陆陆续续都搬进了新建的小区,可是吕艳和妈妈只能暂时在外租了一间房子。
眼看着姑姑和叔叔们都住进了漂漂亮亮的新房,自己却没有一个稳定的安身之处,吕艳的心里实在不是滋味。于是,刚刚十八岁的她来到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叔叔吕科华,要求他把房产证还给自己。可是她没有想到,第一次开庭,吕科华说,吕艳已经没有权利继承遗产了,因为她早就说过放弃父亲遗产。
吕科华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委托声明书”,上面有吕艳的亲笔签名。就在这份委托声明书的末尾,赫然写着这么两句话:“父亲所有遗产由大姑拥有,吕艳放弃继承。”
看到这两句话,吕艳觉得心头一凉。
吕艳:他拿出那份委托书来,我有点愣。
我手里拿着的,就是这份委托声明书的复印件。吕艳说呀,这份材料的的确确是真的,上面她的签名也是真的。可是,明明吕艳为了父亲的遗产一直在和姑姑们争执不下,又怎么会写出这么份东西来呢?这事还得从她父亲吕光华去世后不久说起。
吕光华去世,是在2005年的农历正月初二。那天下午,就在吕光华的遗体前,吕彩萍对吕艳说了一句气话。
吕彩萍:我说,这回你们两个可达到心满意足了,把我弟弟害死了你高兴了。我就说了这么一句话。当时有的人说什么,替老吕家说了一句出气的话。
吕艳:后来他们就把我撵出来了。
记者:谁把你撵出来的?
吕艳:他们都不让我在那儿,他们说你现在在这里干吗,然后就把我撵走了。
父亲去世,吕艳的心里本来就很伤心,现在又被姑姑撵出了门。吕艳说,她当时最大的担心是这些姑姑叔叔们不让自己参加父亲的后事,于是就跑到派出所说:我是吕光华的女儿,没有我的签字,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处理我父亲的遗体。这一下,可惹恼了她的这些长辈们。
吕彩萍:我觉着挺气愤的,这个孩子怎么能说这样的气人话?你一个小女孩,你能把你父亲这个后事处理了?
吕艳:你一个人办,你说出去,别让村里人用唾沫把我们给淹了!然后说他们没法做人。然后他们就在那儿说,然后我一想,我就说,那你们说怎么弄,他们说那咱一块弄吧,他们说,你写份委托书。
就这样,2月16日,在吕艳的三姑家,写下了一份委托声明书。
为了顺利的办理吕光华的后事,姑姑们让吕艳写下了一份委托书。这本来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可是要是这样的话,那委托书上说的也无非就是些关于后事办理的内容,怎么又牵涉到了放弃遗产呢?末尾那两句至关紧要的话,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本是一份简单的委托书,现在出现了放弃遗产的内容。吕艳当即就表示,这两句话原先根本就没有,是后加上去的内容。
吕艳:可以说是伪造吧。只能是我叔叔做的。
吕艳解释说,她之所以认定是叔叔作假,那是因为,这份委托声明书的正文部分,并不是她自己亲笔写的,而是由叔叔吕科华代笔的。明明是吕艳自己的声明,为什么会是叔叔来代笔呢?
吕科华:写了以后,我看看,她的委托声明都写错了。我说这个“明”不是“名字”的“名”,你个大学生,“明天”的“明”都不会写。
记者:我看这份委托书,好像没写完是吧?
吕科华:没有写完。
记者:这是谁的笔迹?
吕科华:这是吕艳的笔迹。
记者:那后来怎么就变成你写的呢?
吕科华:她写了没法往下写了,这个书面很糟的,你看这么写,肯定看不清,也不好,起不到效果。
记者:所以说你来写?
吕科华:我坐在这里,她趴在这里,我往这一推。
记者:你写的是个什么样子?
吕科华:我写的是这个,写完以后,我说你看我写的。我说你看一看,看一看以后有没有问题,没有问题,签上字。
至于末尾那两句话,吕科华记得很清楚,当时是肯定写上去了。
吕科华:每一个字都是我写上的,那肯定的。假如吕艳要怎么认为,是吕艳的问题。
记者:是什么时候写上的?
吕科华:都是当时写上的。
可是吕艳却肯定地说,当时委托书只写到“共同一起去处理”,距离自己的签名还有好几行的空格,后面的“共同参与,父亲所有遗产由大姑拥有,吕艳放弃继承”这些话,全部都是吕科华利用这些空格后加的。
吕艳:当时他说纯粹是为了格式正确,空了两行,然后却利用空的那两行,添上了一些其他的字。
吕艳:他们就是设了一个很大很大的局,很大很大的陷阱,让我往里跳,然后我就是扑通一下跳进去了。
一个说原本就有,一个却说是后来加上去的。那么,当时写这份委托声明书的时候,有没有其他人见证呢?
吕科华:我们这里处理后事吧,我们家这就算很繁琐的了。我们全村一千多户,没有一家死了人以后,还要到公证处去公证,还要叫什么邻居好多人,都是讲一讲,因为信誉是很重要的。
由于出现了这份委托书,吕艳决定撤诉,然后另案起诉了大姑吕彩萍,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这次,吕艳明确表示,自己家里生活条件非常困难,所以她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放弃遗产,委托书上的后两句话完全就是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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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声明书 |
吕艳:我妈开工资很少,供我上学都上不起,我根本就没必要将我父亲遗产给我姑姑。而且我还没有地方住。你想想,感情再好的人,我穷,我非常穷,我得了一百块钱,我也不可能把一百块钱全送给一个富人呀。
吕艳到底有没有可能主动放弃遗产呢?她的姑姑叔叔们说,那是因为当时办理吕艳父亲的后事需要花钱。
吕科华:当时吕艳没钱,所以就叫她大姑做,然后做好了以后,她父亲的遗产就是都给她大姑了。
吕艳却说,这种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来看看这份委托声明书,它的全文是:“因我父亲吕光华故亡,一切后事处理由其监护人大姑吕彩萍负责处理,帐目由吕艳找人监管,待完事后由吕艳、财务监管、吕彩萍三人以上共同对帐分清,工厂单位由吕彩萍、吕艳共同一起去处理,共同参与,父亲所有遗产由大姑拥有,吕艳放弃继承”。
吕艳:那些事都要有我一块去处理,然后我干什么还要后面加上那句,所有遗产由我大姑继承?那遗产在搬迁以后多少钱呀?这根本就相互矛盾的。
吕艳的意思是,这份委托书的前面所表现的,完全就是她一直要弄清父亲的遗产,争取自己的权利。那么,后面她又怎么会加上放弃遗产的内容来呢?如果那样的话,那她又监管什么呢?可是,她的姑姑叔叔们却说呀,别看吕光华留下的房子现在能值个二十来万,其实当时根本就不值钱。
记者:那个老房子,如果要是卖的话,能卖多少钱?
吕彩萍:它那个,那时没搬迁的时候,不值钱。
记者:不值钱能卖到多少钱?
吕彩萍:能卖个一万两万的。
吕彩萍和吕科华的意思是,当时房屋拆迁还没有进行,吕艳并不知道房子将来会值钱,所以就同意放弃遗产,现在房子升值了,吕艳才又跑回来要房子。可是,吕艳却说,父亲去世前很久,她就知道房子要拆迁了。
吕艳:签那个名的时候,是2005年2月16号,搬迁这事是在2004年底就已经确定了,而且有关公文都下来了,而且挨家挨户都量房子了,我姥姥家就住在我们一个村,量房子我不可能不知道,要搬迁我也不可能不知道。
委托声明书上的最后两句话,到底是原先就有的,还是后来加上去的?那么,去鉴定一下,看看到底是不是同时写的,不就行了吗?其实啊,这个想法,吕科华和吕艳两边也都已经想到了。
早在打第一场官司的时候,吕艳刚刚说末尾两句是后加的,吕科华就立刻提出了一个要求。
吕科华:再坚持你的观点,我说我要司法鉴定。
吕艳:鉴定不出来,我去查过那个网站,鉴定不出来。
关于这个问题,有关专家说,如果吕艳的说法是真的,她签了名之后半个小时就离开了,也就是说,她所说的后加上两行字,有可能仅仅发生在半个小时后。这么短的时间间隔,同一个人,用同一支圆珠笔,在同一张纸上写字,要想鉴定出是不是一次书写的,目前的技术条件还很难鉴定出来。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姑侄双方的这场官司,法院会做出怎么样的判决呢?
2005年10月19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委托声明书末尾最后两句话是否是后来加上去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这两句话的含义。
法官韩雪梅:所有的财产归大姑所有,那么这句话体现的是什么,是吕艳对她应该能够继承的财产的一种处分权。那么如果说它单纯就是说,我就是放弃继承的话,她再没有权利对她这些财产进行处分,所以我们就认为,她的这种意思表示,还是一种赠与行为。就是说我首先继承了我父亲的遗产之后,我把我的这个财产再处分给我的大姑所有。
法院认为,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现吕艳并未将父亲的房产交付吕彩萍,也未办理相关的权属登记,根据《合同法》第186条和187条的规定,吕艳仍可以行使其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做出判决:坐落于李沧区楼山街道办事处徐家村200号的房屋归原告吕艳所有。
一审判决后,吕彩萍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
吕彩萍:我认为应该是放弃。
吕艳:他既然都想到格式不准确了,那为什么不把我领到正规的公证处?然后让我自己写的话,事后不就没争议了?
一份委托声明,出现了真假之争,又有对表达意思的理解不同。吕艳说,当时要是亲手抄一遍,也就没现在这个事了。的确,除了这样,如果当时能够去进行公证,或者找几个旁人来作见证,也就少了这样的争论。
此外,这个案件还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赠与撤销。一般来说,一个人做出了承诺,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像赠与这样的事情,有着它的特殊性。因为,赠与方只是把原先属于自己的东西无偿地送给别人,自身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所以,法律便特别规定,只要所赠送的东西的物权还没有发生转移,或者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了他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那么这个赠与就可以撤销。当然,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都是不能撤销的。
责编:西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