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0日 13: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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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前,人们从长江的重庆江津段的江面上打捞出一辆坠入江中的白色小轿车,驾驶汽车的司机已经死亡。据目击者说,这辆小轿车是自己开着冲进长江里的。记者来到了事发地点。出事的地点是一个码头,码头上方是一条公路,这条公路与码头紧紧相连,出事的小轿车就是沿着这条马路冲下长江的。这位住在码头上的老人目睹了小轿车冲下长江的过程。
老人说,这个码头常年有许多船舶停靠,那天凌晨1点左右,小轿车在这里停都没停,就以很快的速度冲了下去。这辆轿车的主人名叫韩涛,出事时年仅35岁,是江津市区的一家火锅店的老板。当天晚上,她是赴朋友之约外出吃饭,然后在返回的路上出的事。韩涛是家里的独生女,她的离去在给家人带来无尽悲痛的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不少的困惑。
早在一年前,韩涛就通过正规的考试,领取了驾驶执照,不是一个新手了。这么危险的地方她怎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直接将车子开了下去呢?存不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呢?车子打捞上来以后,警方通过一系列的检验,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确认这只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
没有刑事犯罪,当时韩涛是外出应酬吃饭,有没有饮酒过量的问题呢?经过尸体解剖,这个可能也被排除了。警方最终认定这起事故是由司机韩涛本人的疏忽或者操作失误造成的,韩涛应当应负主要责任。但韩涛的家人对警方的这个责任认定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事故的发生和这个地方的特殊地理环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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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公路的尽头是陡然而至高达几十米的台阶,并且公路和码头的连接处没有任何障碍物。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才在现场安装了几个防护隔离墩,再加上出事是在晚上,韩家人说这里更是险象环生。出事的时候江水正在涨潮,江上灯火通明,从岸上看去和公路没什么区别,很容易给外地车辆和不熟悉路况的司机造成错觉,将车直接开了过去。
这次采访,记者也在夜间开着车在这条路上进行了一番试验,这条路的光线确实很暗,但由于现在马路两边的树木已经被砍掉了,马路的尽头又装起的防护隔离墩,在车灯的照射下十分的醒目。再加上记者的采访是在冬天,长江船舶的位置比较低,我们无法直观地观察到韩涛家人所说的那种江面和街面混为一体的情形。不过当地的一些司机证实,事发前韩家人所说的那种情形确实是存在。
韩涛这次和朋友吃饭的地方离她家有50多公里,平时很少来,这条公路也不是她回家的路,当晚她是迷了路才走到这里的,她根本就不了解这里隐藏的危险。而记者在现场看到,这里除了事发之后加上的这几个防护隔离墩,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也没有什么安全警示。而据当地居民反映,在韩涛出事前这里已经发生了多起机动车辆冲下长江的事故了。出事的司机都是外地不熟悉地形的司机,当地居民并不知道这些人确切联系方式和地址,因此我们无法一一核实。
死者的家属认为,造成这起悲剧有几点原因,首先是灯光忽明忽暗,其次树枝没砍,第三没有根据规定在街道设置交通标志,第四没有设警告标志,第五没有设施保护隔离墩,给
不熟悉地形的车辆造成错觉。因此,死者家属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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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临水、临崖、陡坡等危险路段,道路的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或者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为什么在这里没有呢?出事地点位于重庆江津市下面的一个小城镇,根据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小城镇的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应当由当地镇政府负责。我们来到了当地镇政府,但他们表示从大的范围来说,小城镇的交通安全措施确实是由他们负责,但这个路段情况比较特殊,出事地点的产权应该是属于码头。
这条公路在当地被为“光华路”,是这个小镇的主要干道。镇政府说,这条公路和码头相连的一部分,产权是码头的。既然产权是码头的,那么这里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应该由码头来负责,这事和他们没有关系。但是镇政府却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这条公路上的什么地段是码头的。
为了进一步核实,记者曾找过码头的管理部门,但是由于当时临近春节,码头的管理公司已经放假了,我们没有采访到。不过,镇政府所说的产权不是他们的,责任就不在他们的解释并没有被当地交警部门所接受。因此从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讲,码头是一个城镇不可分割部分,应当属于镇政府管理。
当地交警部门认为,这起事故发生确实与当地镇政府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有关,但镇政府的不到位并不是主要原因,主要责任还是司机韩涛本人的疏忽,她自己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韩家人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韩涛由于疏忽要负主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主要原因应该是当地镇政府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他们对交警的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为女儿的死承担主要责任。目前这起官司已经开庭,但还在审理阶段。
这起事故发生之后,当地的有关部门相当重视。在他们的督促下,当地镇政府不仅在事故现场加装了几个防护隔离墩,还在远处安装了一块安全警示牌以提醒来往的车辆。但令人揪心的是,这次记者去采访时,那块用生命换来的安全警示牌竟然不见了,而当地镇政府却对此并不知情。看来这里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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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本案当中,您认为这驾驶员的疏忽大意是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张柱庭:因为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看,即使是路上设施不全或者标志不全,或者路面有一些瑕疵,作为一个驾驶人他要承担两个义务,一个是谨慎驾驶义务,另外一个就是安全义务。无论任何情况下都要保障安全,所以从因果关系上看,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或者必然的原因,依然还是驾驶员本身的问题。
主持人:目前这个官司还在进行的过程当中,如果说镇政府要因此承担责任的话,在法律上是一个什么样的原则?
张柱庭:如果受害人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和路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有关联,那么他可以提出交通事故的特殊侵权赔偿,特殊侵权有两个非常特别的规则,第一个规则是路的管理者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叫做举证倒置么第二个规则是如果它能够证明这条路不是自己管理的,或者自己管理上没有瑕疵,可以给道路管理者免责。
主持人:现在镇政府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说法,这条路和码头相连接的部分,产权上是归码头,不归镇政府管。
张柱庭:如果按照举证倒置,镇政府证明不了不是自己的,就可能推定为是它管理者,它要承担举证责任。
主持人:但是这个案件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法律当中,这个道路到底是指哪一些道路,管理主体有哪几个?
张柱庭:本案恰好是撞在了法律的一个盲点上,到底这条路的这一段是属于这个码头的专用公路,还是属于乡镇的自己的道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近正在起草的国务院的《公路保护条例》里提出,要给道路颁发公路的登记证书,就像房产证一样,有一个证书来鉴定产权,随着法律的不断地完善,这种识别问题应该会得到解决。
主持人:现在作为镇政府来讲,它有没有义务在原地方再安一个警告标志?
张柱庭: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在盗窃案件当中,道路管理者是受害人,你可以主张公安机关尽快破案。但是在交通法律关系当中不免去设施路的管理部门继续设置的义务。
主持人: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感觉到每一条道路在法律上由谁所有,由谁来管理,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们也希望相关的法律条文能够尽早地出台。另一方面,这条公路目前仍然存在隐患,尽管它已经安装了隔离栏,但是我们不希望司机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再撞上隔离栏,因此提前设立警告标志仍然是一个有效的防止事故的办法。我们希望当地的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地解决这一问题。对于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我们会进一步加以关注。
责编:西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