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奖原则
第五条 “中国金唱片奖”树立 “公正、公平、公开” 的评选宗旨,突出评选活动的市场导向性、行业专业性和艺术权威性,积极推动民族原创音乐和民族唱片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中国金唱片奖”严格遵循 “市场销售好、艺术成就高、社会影响大” 的评审标准,通过严整详尽的评奖规范与程序对每一部选送作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选。
第七条 第四届“中国金唱片奖”的参评作品必须是1995年至2003年度(截止到2003年8月底)在中国大陆正式出版并发行的(含引进出版的部分香港、台湾地区唱片)文艺类录音制品(不含单曲),参评艺术家、演员必须在同时期有在中国大陆正式出版并发行的代表性文艺类录音制品(不含单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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