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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第四届“中国金唱片奖”评选活动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和文化产业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作为指导机构。

  第九条 第四届“中国金唱片奖”成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领导本届评选工作。

  组委会由各联合主办单位的代表组成。组委会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执委会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条 组委会下设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评委会负责根据推选名单评选出提名名单并决定部分奖项的获奖名单,同时负责对评奖过程和结果保密。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55名。评委会成员不担任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职务。评委会根据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开展工作。

  执委会是执行组委会有关“中国金唱片奖”一系列活动的决策和要求,作为组委会的具体办事和执行机构,保证本届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执委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对下设的各部(室)进行具体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执委会下设评奖事务部,负责本届“中国金唱片奖”的提名、统计、评选、颁奖等环节事务性工作的组织和运转保障,为评委会提供服务,包括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以及配套的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评奖事务部设部长一名。

  第十二条 由“中国金唱片奖”组委会聘请的评委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是:

  1. 唱片、音乐、戏曲、曲艺等行业的领导,有较高艺术成就的专家、创作人、制作人、教育家、学者等;

  2. 业内有影响的乐评人、策划人、媒体的领导和著名记者等;

  3. 往届“中国金唱片奖”获奖艺术家代表;

  4. 少量海外知名专家和业界代表。

  第十三条 评委须在业界有良好口碑,认同并遵守本届评选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本人不得被提名为本届“中国金唱片奖”获奖者。

  本届评委的任职资格在本届评选活动结束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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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芊川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