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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六条 中国金唱片奖评选由推选、提名和公众投票三部分组成。

  各奖项提名名单、最终获奖者名单产生办法见《奖项设置表》。

  第十七条 组委会成立专门的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由各机构代表、著名音乐人、乐评人等组成,成员不超过400人,推选方式为通讯方式。

  1. 有资格派代表推选作品和艺人的机构为:经组委会邀请并同意参加推选活动的相关协会,知名唱片公司,音乐制作公司,音像发行公司以及传媒等。

  2. 组委会邀请部分专家如著名艺术家、音乐人、乐评人、经纪人、学者以个人名义推选作品和艺人。

  3. 凡参加推选的机构代表和专家均应按照评委会要求,根据组委会所设置的奖项填写推荐表格,在指定期限内推选全部奖项或者部分奖项的候选作品和候选艺人,与自己无关或者无法推选的奖项可放弃推选。

  4. 评奖事务部对所有推荐表格进行汇总,并根据评奖章程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通过的推选名单上交评委会,由评委会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提名程序为:

  1. 评委会根据认定的推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每个评委拥有一票权利,不得代投。

  2. 除综合类、专业类奖项外,各奖项的第一轮投票为初选。由到会评委进行分组投票,按照简单多数原则选出复选候选名单。

  3. 除综合类、专业类奖项外,各奖项的第二轮投票为全体评委进行分组投票(缺席成员不得超过1/4),按照简单多数原则正式产生各个奖项2-3倍数的提名名单,为本届“中国金唱片奖”获奖提名作品和艺人,在颁奖典礼前30天向社会公布。

  4. 综合类奖项在其他推选途径产生的候选名单中,专业类奖项在分组投票产生的提名名单中,由全体评委投票决定,第一轮投票产生提名奖,投票规则比照前两款规定。提名名单在颁奖典礼前30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获奖作品和艺人产生办法:

  1. 经公众投票的奖项,由公众根据评委会公布的提名作品和艺人投票产生最终获奖者。

  2. 综合类、特别类奖项由全体评委投票产生最终获奖者,获奖名单在颁奖典礼前7天向社会公布。

  3. 其它不经公众投票的奖项,直接由评委会投票产生,投票程序为全体评委分组投票(缺席成员不得超过1/4),按照2/3多数原则产生最终获奖者,并在颁奖典礼前7天向社会公布。

  4. 金唱片艺术大师纪念奖由中国唱片艺术委员会成员推选,组委会确定,获奖名单在颁奖典礼前7天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公众投票程序为:

  1. 须经公众投票的奖项,根据评委会评出的提名名单,由公众投票产生最终的获奖作品和获奖艺人。

  2. 公众通过组委会指定网站、投票热线、指定刊登选票的平面媒体等进行投票,投票期限为颁奖典礼前15天开始至颁奖典礼开幕(具体截止时间视技术实现手段定)。

  3. 凡投票者必须提交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重复投票。

  4. 组委会指定专业机构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产生获奖名单,并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5. 获奖名单在颁奖典礼上现场开封宣布。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成员不参与投票。组委会、评委会、评奖事务部工作人员本人及其作品不得参评。

  第二十二条 整个评选过程经评选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三条 评选过程中如遇重大争议,由评奖事务部同评委会协商后报组委会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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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芊川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