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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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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6日,古蔺县石宝镇村民黎伯伦携带镰刀、火柴到本村自家责任地铲烧杂草,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田边的山林里,引起森林大火。黎伯伦与闻讯赶来的村民于当晚11时将大火扑灭。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勘查结果表明,此次大火烧毁林地458亩、树木29848株,共计直接经济损失41万元。经法院调查分析,他因过失毁林被判缓刑,并承担在被毁的林地上栽种树木。 主持人: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在老人所在的卢因村引起了村民们的议论,而且在中国的司法界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人们关注这样一个判决是怎样出台的。另外关注的是,老人正在补种的3万颗树对于今后的司法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今天有两位嘉宾一起来面对这个问题,第一位是古蔺县人民法院的院长陈春。第二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为方。欢迎二位能加入到我们节目当中来,首先想问一下陈院长,当初是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想出新的办法,要用种树代替罚钱。 陈:这样的,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实施刑法是根据犯罪的实事、情节以及危害性三个方面综合起来考虑的。那么本案中,鉴于被告人有积极参与扑火的行为,而且又是残疾人,所以我们根据他缓刑的刑事方面的处罚,在负担民事诉讼方面,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41万多元。经过我们深入实地的调查分析研究,我们发现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差,如果这样判决被告人承担赔偿,显然是行不通的,效果也不是很好。那么黎伯伦呢,实际上能够完全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完成一定的劳动,也就是用植树的方式承担民事上的责任。所以,我们判决黎伯伦承担在被毁的林地上栽种树木。 主持人:当时主审的法官这么来定的时候,有没有担心其他法律界的人士,会来批评说这个做法新是新,但是缺乏法律的依据,有没有过这样的担心? 陈:当时,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还没有这样的担心。因为我们这个判决虽然说是一种尝试,但是它毕竟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应当是两种方式,一个是赔偿损失,另外一个就是恢复原状。但是这个我们作为法官来说,在使用法律上要考虑社会性和要考虑本身案件所体现出来的人情。所以最后根据实践来看,我们觉得用这样一种判决的效果比较好一点。 主持人:既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判决,那我想接下来问一下贺教授,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以前的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很少有这样的判决呢? 贺:我想我们过去司法界对于法律上的制裁的看法,通常是比较偏向于传统认定的处罚,依赖于手扶铁窗在监狱里面被隔离的惩罚状态。我们认为这是对刑事罪犯的一种合理的处罚。而相对来说,对于如何更加积极地去回应,积极地去补偿,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性损害,我觉得做得还是很不够的。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贺教授,那您不能告诉我就这起案件来说,如果按照常规的判罚可能会是什么样子? 贺:按照我国《刑法》36条规定,如果一个刑事犯罪人除了直接的犯罪行为以外,他的犯罪行为还带来了某种被害人的损失,或者社会的损失,他就有一个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除了刑事案件受到制裁以外,民事案件中通常是要求他赔偿损失。比方说给一个人造成重伤以后,他除了负担刑法方面的坐牢的负担以外,还要赔偿由于他带来的别人的伤害,导致别人的经济损失。通常是用直接的金钱补偿的方式,而很少是通过劳务的方式来进行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如果要按照传统的办法来赔的话,就是除了判刑之外还要赔40万块钱。 贺:对,直接的经济补偿。如果补偿不了的话,法律就无能为力了,也只好说:那说算了吧,你就直接坐牢吧。坐牢完了以后,就没事了。 主持人:陈院长,在您以前碰到的案件当中,这样的结果多不多,就是你们判决一个人犯罪,这个人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受到损失之后,应当赔偿,但是结果他赔不了,这件事就不了了之这样的事多不多? 陈:这样的情况有,比如我们卢因县森林覆盖达到45%,有时候发生森林的火灾,起诉以后,我们主要是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民事赔偿,当事人经济条件比较差,如果采用民事赔偿执行不了。 主持人:我能不能做这样的判断,如果这个案子,按照常规的判决,可能的结果是老人一定赔不了这个钱,这山林就这样荒着。肯定是这样一个结果吗? 贺:我想是这样的结果。可能国家会采取一些措施去重新植树造林。但是这样的费用,是由国家来支付的,而不是由犯罪者个人来去支付的。 主持人:我想问陈院长,这个案子判决之后,村民改了可能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老习惯,并且帮老人一起种树这个结果你们在判决之前想到了吗? 陈:应该是想到了。作为一个法官来讲,如何实现法律的价值,如何去适用这个法律,体现公平和正义方面。我们主要是考虑这个案子,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考虑它的社会性,就是现在这样的一个结果。 主持人:陈院长,在采访的过程当中,我们记者会有这样一种感受,包括村民会觉得,目前判种树会不会法律失去一种威慑的作用,或者警示的作用。像这样的判决是否仍然能够体现法律的威严。 陈:不会的。相反,我们通过这个判决,能够进一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另外,能够起到警示方面的作用。通过处理一案,能够教育一片。因此通过这个案子,我们能够警示我们的村里在用火保护森林资源方面,能够人人有自觉的意识。所以周围的村民都帮助黎伯伦来栽树,帮助他来履行这个判决。 贺:法律的威严不应该一味地凭借一种强力来加以体现,法律的威严也许更多地跟人情味、跟人道主义相关联。也就是说充分地理解不同的人,根据不同的差别来确定合理的一种制裁方式、制裁方法,达到最好的一种教育的目的和恢复社会的某种被破坏了的价值的目的。这是法律最重要的一个威严所在。事实上,本案的判决这样的一个当事人,即使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也有对于比方说到了一定年龄的老人,他即使是犯罪,对他的制裁就要减轻;一定年龄之下的小孩,也要减轻处罚。像这样的一种考虑,都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考虑。所以我不认为这样的判决会损害法律的威严,(相反)我想,它会增大法律的威严。 主持人:贺教授,这个案子的判决过程中,最后的结果,给社会带来得好处,我们现在看得非常清楚,可能就会有人来问,这样的判决方法,今后会不会越来越多的使用?如果使用,什么样的案子适合这种方法来判? 贺:这个案子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大的一个启发。犯罪是两种犯罪:一种是杀人、放火、抢劫、盗窃这类的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有非常强烈的一种反社会性,他是有意识地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则。那么,另外一种犯罪,我们都知道,是过失犯罪。比如说交通肇事,或者像目前我们这个案件引起山林着火。像这样的情况我们知道,做了这样事情的人,造成这样损害的人,他的主观上并没有恶意。我觉得像这样一种过失犯罪都可以采用补偿社会,让犯罪人能够更好地用他们的力量,用他们的一种努力去恢复、改善被他们破坏了的社会的价值。 主持人:陈院长,我想知道,比如说如果全国更多地法院在更多适合案件当中,判决的时候,您觉得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主要的障碍可能在哪里? 陈:还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你比如说在这个案子中间,对附带民事履行劳动义务的话,完成这样一个判决结果。考虑执行的话,应该考虑他所处的环境,所处的经济条件,还和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认罪态度这方面结合起来看。如果这方面条件不具备的话,应当说这样的判决不能够得到实现,这也是可能遇到的障碍。 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案件适合这么判的话,要考虑首先,贺教授说的那样,是无意识的犯罪,过失犯罪,还要有很好的认罪条件,还要看其他的综合条件。 陈:对要综合全面看这个情况,才能够最后就什么样的判决。 主持人:我接下来想问一下,比如前不久在香港刚刚有一个案件,就是一位著名的歌星,现在被判为社会服务240小时代替坐牢,这就是社会服务令了。那我们现在这个判决跟社会服务令有区别吗? 贺:我认为是有很大区别的。因为它并不是以这样的社会服务,或者说劳动来去代替主刑,来去代替刑法,只是用另外一种合法的方式来代替原来的赔偿。 陈:我觉得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我们的判决就这个案子而言,一方面体现了刑事的制裁,另一方面体现了刑法,教育挽救的原则。 主持人:贺教授的看法呢?您觉得我们将来也会有社会服务令吗? 贺:我自己欢迎这样的趋势。因为从国家的整个社会发展,总是趋向于越来越文明,越来越缓和我们刑法的严厉程度。从法律发展的趋势来说,现在在刑事方面有一个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也就是说用一种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刑罚来去制裁相关的犯罪人。这样的话能够使社会获得一种更大的补偿,使犯罪人更好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这样的观念在中国的刑法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新颖的。这就是我觉得鼓励法院做这样的判决,对我们有非常好的符号意义, 主持人:通常的情况下,人们会觉得法律是冰冷无情的,但是这一次,法律以更多的人情味儿的方式展现他的威严。结果是树种上了,村民们延续多年的烧荒的习惯也改变了。也许等到明年春天,当山坡上出现一片新绿的时候,人们会更多的体会到这次判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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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丽 来源:央视国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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