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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赛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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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1.1 比赛类型
1.1.1 “国际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1.1.2 “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1.1.3 “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1.1.4 “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1.1.5 “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报名参加的比赛。
1.2 适用范围
1.2.1 除了2.1.2.1.1另有规定外,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 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1.2.1.1 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颁发的实验性规则。
1.2.2 建议比赛规则适用于所有其它国际赛,并建议各协会举办国内比赛时采用此比赛规则。
1.2.3 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1.2.3.1 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1.2.3.2 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1.2.3.3 公开锦标赛(2.6.1.2),除非国际乒联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
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2.l.2.4 不符合本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 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1.2.5 建议此竞赛规程适用于能遵守章程的所有其它国际比赛。
1.2.5.1 除洲锦标赛以外的地区性比赛,可以按照有关地区当局不时制定的规则举行。
1.2.5.2 非会员组织主办的国际限制赛和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或共同同意的规则举行。
1.2.5.3 限于一个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可以依据该协会制定的规则举行。
1.2.6 通常,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 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已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1.2.7 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件》和《裁判员手册》的形式公布。
2 器材和比赛条件
2.l 比赛器材
2.1.1 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的牌子和颜色,球网装置的牌子,以及球的牌子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牌子和型号中挑选。
2.1.2 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表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 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则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2.1.3 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牌子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2.1.4 球扳覆盖物可用压力感应胶纸或其它国际乒联批准的粘合剂进行粘合;如发现任 何运动员的球板上含有被禁止使用的粘合剂成分,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 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2.2 服装
2.2.1 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它服装,如半套或 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2.2.2 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颜色,但其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 显不同。短袖运动衫的袖子和领子除外。
2.2.3 比赛服上可以有:
2.2.3.1 在前面式侧面,总面积不超过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字样,广告除外;
2.2.3.2 在运动衣背上的号码或字样,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
2.2.3.3 按照2.2.4.6条款规定的广告。
2.2.3.4 经国际乒联批准的国际乒联标记为“ITTF”。
2.2.4 在运动员运动衫背后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 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A4)。
2.2.5 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在比赛服上的任何物 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2.2.6 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低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或字样。
2.2.7 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但裁判长不得否定国际 乒联已许可的式样图案。
2.2.8 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服装款式和颜色应一致,鞋 袜除外。
2.2.9 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他们
2.2.10 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 方必须更换。
2.3 比赛条件
2.3.1 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4米高。
2.3.2 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2.3.3 世界级比赛中,从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O00勒克斯,其它比赛中不 得低于600勒克斯。赛区其它部位的照明度不得低于比赛台面照明度的一半。
2.3.4 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4米。
2.3.5 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透过本加遮盖的日光。
2.3.6 新的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级比 赛和奥运会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 地板。
2.4 广告
2.4.1 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2.4.2 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发光的颜色。
2.4.3 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 限制在40厘米以内。
2.4.4 球台上的广告只能展示在台面两个侧面和两个端面上,并且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 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永久性广告只限于制造厂家的商标、标记或名称,每半边侧面上可有一个广告,但是主办单位可允许其它的临时广告,每边侧面和每个端面上可放一个广告。
2.4.5 赛区内在裁判桌或其它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 米。
2.4.6 比赛区域每个半场的地板上均可有一条广告,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且与球台或 档板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此外,制造商名称和标志的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所有上述图样的颜色应与地板颜色相同,但可以浅些或深些。
2.4.7 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2.4.7.1 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2.4.7.2 短袖运动衫前面或侧面不得有3条以上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厘 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
2.4.7.3 短裤和短裙上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的广告;
2.4.7.4 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2.4.8 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2.4.9 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100平方厘米;
2.4.10 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3 裁判人员的管辖权限
3.1 裁判长
3.1.1 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3.1.2 裁判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1.2.1 主持抽签;
3.1.2.2 编排比赛日程;
3.1.2.3 指派比赛工作人员,并在必要时撤换比赛工作人员;
3.1.2.4 主持比赛官员的赛前短会;
3.1.2.5 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3.1.2.6 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3.1.2.7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3.1.2.8 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3.1.2.9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3.1.2.10 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3.1.2.11 裁判长有权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3.1.2.12 对于不良行为或其它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3.1.3 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下,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 人员中的每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3.1.4 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自始至终应亲临比赛场 地。
3.1.5 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员、副裁判员或计数员,但不得更 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判定。
3.2 裁判员
3.2.1 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或2名副裁判员。
3.2.2 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 另一侧,当只有一名副裁判员时,他应与球网成一直线;当有两名副裁判员时,他们应分别与一条端线成一直线。
3.2.3 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2.3.1 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3.2.3.2 如果双方运动员对比赛用球不能达成协议,可任意决定一只比赛用球; 3.2.3.3 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3.2.3.4 运动员由于身体伤残不能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应由裁判员进行裁定。
3.2.3.5 控制方位,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3.2.3.6 决定每一个回合得一分或重发球;
3.2.3.7 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3.2.3.8 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3.2.3.9 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3.2.3.10 对违反关于指导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3.2.4 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3.2.5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3.2.5.1 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3.2.5.2 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3.2.5.3 运动员阻挡;
3.2.5.4 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3.2.5.5 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3.2.6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根据2.3.2.5条所做出的判决,本场比赛的其他裁判员不得否 决。
3.2.7 如果设两名副裁判员,每名副裁判员负责离他最近的半条边线和站在这一方的运 动员,就2.3.2.4、2.3.2.5.1和2.3.2.5.3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做出宣判。
3.2.8 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如果场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员,应增加一名计数员;如果场上 有两名副裁判员时,每名副裁判员当接发球员在他一侧时做计数员。
3.3 申诉
3.3.1 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
3.3.2 对有关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或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 的决定,不得提出申诉。
3.3.3 对裁判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 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4 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 时,可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5 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 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3.3.6 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 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 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3.3.7 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 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做出的任何最后 决定。
4 比赛的管理
4.1 报分
4.1.1 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报分。如考虑掌声或其它嘈杂声将影响报 分,应在情况允许时立即报分。
4.1.1.1 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 数。
4.1.1.2 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4.1.1.3 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股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
4.1.2 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4.1.2.1 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4.1.2.2 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4.1.3 建议发球员在双方运动员末准确得知比分之前,不要发球;如裁判员认为发球员 经常发球过早,对对方有不利影响,应警告发球员推迟发球、如有必要应提醒接发球员举手表明自己未准备好。
4.1.4 裁判员报分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4.1.5 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看清楚,并尽量让观众也能看清。
4.2 副裁判员工作程序
4.2.1 责任副裁判员应报出:
4.2.1.1 “犯规”,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4.2.1.2 “侧面”,如果处于比赛状态的球触及了面对他的球台侧面上边缘以下部分
4.2.1.3 “擦网” ,如果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4.2.1.4 “停” ,如果比赛环境受到干扰,可能影响该回合的结果时。
4.2.2 副裁判员在报出有关术语的同时,应将手高举过头,以引起裁判员的注意。
4.3 轮换发球法的程序
4.3.1 计时员应在每一局比赛的第一个球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在比赛暂停时停表,如:到赛区外捡球擦汗、决胜局交换方位及更换损坏的比赛器材;当球重新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
4.3.2 一局比赛尚未实行轮换发球法,比赛进行到15分钟,计时员应报“时间到”。(双方运动员的比分均已达到19分时除外)
4.3.3 比赛应立即恢复,当球被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同伴还击时,计数员应宣报每一次击 球数。计数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4.4 比赛的程序
4.4.1 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 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4.4.2 如果双方运动员不能就比赛用球达成一致意见而使比赛不能进行时,由裁判员任 意决定一个比赛用球,拒绝接受该比赛用球的运动员.裁判长可取消其比赛资格。
4.4.3 每局比赛中,每打完五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裁判员可允许运动员用短 暂的时间擦汗。
4.4.4 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 进的球拍。
4.4.5 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 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4.4.6 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4.4.7 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 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4.5 紧急中断比赛
4.5.1 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致于给对方 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分钟。
4.5.2 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 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4.5.3 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授权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4.6 场外指导
4.6.1 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 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4.6.2 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如被 授权的指导者在其它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4.6.3 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 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4.6.4 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 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打比赛结束前返回。
4.6.5 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 即向裁判长报告。指导者被驱除出赛区时,应出示红牌。
4.6.6 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这些规定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 议。
4.7 行为表现
4.7.1 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 誉的不良作风或行为表现。包括: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如弄坏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语言不文明或大声喊叫,故意将球打出比赛区域,不尊重比赛官员和在比赛中坚持非法指导。
4.7.2 裁判员认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在赛区内的行为表现不能接受,裁判员应向其出示黄 牌,并警告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其停止冒犯行为,否则将被判罚。一对双打选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将对两个人适用。
4.7.3 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员可判对 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时,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但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 外。
4.7.4 如果教练员在被警告后仍坚持上述做法,裁判员应向其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比 赛区;并且在该场团体赛或单项比赛的剩余时间内不得返回,
4.7.5中另有规 定者除外。
4.7.5 如运动员在因不良行为被判罚2分后仍坚持不良行为,或运动员、教练员的不良 行为非常严重时,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4.7.6 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可决定对坚持冒犯行为的运动员采取纪律行 动,包括取消其参加该场、该项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
4.7.7 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 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比赛资格。
4.7.8 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通知裁判员和对方即行更换球拍,裁判员应立即将此事 报告裁判长。裁判长应给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长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4.8 兴奋剂
4.8.1 在各类比赛中,运动员在比赛之前或比赛中,不得服用任何兴奋剂。服用兴奋剂,是指以任何方式向体内输入任何一种被禁止服用的药物,以达到在比赛中提高运动成绩的目的。
4.8.2 任何运动员如使用违禁药物,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 属协会。
4.9 赌博
4.9.1 运动员或工作人员不得就比赛进行赌博。
4.9.2 一旦发现运动员或工作人员违反上条规定,比赛组织者应报告其所属协会。
5 淘汰赛的抽策
5.1 轮空和预选赛运动员
5.1.1 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
5.1.1.1 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轮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目。
5.1.1.2 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于参加预选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5.1.2 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5.1.3 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四分之一区、八分之一区或十六分之一区。
5.2 按排名排列种子
5.2.1 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5.2.2 种子数不得超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
5.2.3 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 子应通过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5.2.3.1 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5.2.3.2 第五至第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四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四分之一区的顶部;
5.2.3.3 第九至第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八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八分之一区的顶部
5.2.3.4 第十七至第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十六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十六分之一区的顶部。
5.2.4 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5.2.5 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
5.2.5.1 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5.2.5.2 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5.3 按协会提名排种子
5.3.1 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5.3.2 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地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的顺序一致。
5.3.3 排列为第一和第二号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 有本协会第一、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四分之一区。
5.3.4 排名第五至第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八分之一区。
5.3.5 排名第九至第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十六分之一区,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5.3.6 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上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5.3.7 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5.3.8 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于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 按2.5.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5.3.9 协会可提名其权限内的运动员参加其有资格参加的任何单项比赛;因出生地、居住期限等原因有资格代表其它协会的运动员有权接受该协会的提名。
5.4 变更抽签
5.4.1 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 征得各与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5.4.2 抽签一经完成,通常不可更改,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5.4.2.1 纠正在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
5.4.2.2 纠正2.5.4.7所述的严重不平衡;
5.4.2.3 按2.5.4.8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
5.4.3 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 视作一个单独项目,不在此例。
5.4.4 末得到有关运动员的允诺,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裁判长依据其管辖范围 内的理由取消其比赛资格;该允诺应由运动员本人书面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书面提出。
5.4.5 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 的理由须是其中一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5.4.6 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除非发生大批运动员退出比赛,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须做出重新安排,在此情况下,应尽可能根据原来的程序全部重新抽签,
5.4.7所列举的情况除外。
5.4.7 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而全部重新抽签又不可 能时,剩余种子可重新排列顺序,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其它部分不变。
5.4.8 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 可以补报,补报者按下列程序列入:
5.4.8.l 种子位的空缺,应首先按排名顺序,补抽进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
5.4.8.2 如果增补数目小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应按排名顺序把增补选手尽量安排进这些空缺。
5.4.8.3 如果增补数目大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多出的选手应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位,然后抽入其它轮空位置,最后抽入为种子安排的轮空位置。
5.4.8.4 当种子位仍有空缺时,原抽签的选手便可按排名顺序抽入种子位置。
5.4.9 依据2.5.4.7-8的规定进行的变更抽签,应尽量考虑同一协会选手的排列顺序。
6 竞赛的组织工作
6.1 许可
6.1.1 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上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赛 或安排国际比赛。
6.1.2 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和少年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和少年国 际公开赛。只有由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此类比赛。
6.1.3 在国际限制赛或国际邀请赛中,非主办协会的运动员必须经其所属协会允许方能 参赛,除非获得国际乒联允许,或运动员均来自同一洲,并得到洲联合会的允 许。
6.1.4 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 “洲”称号。
6.2 代表资格
6.2.1 有选手报名参加世界、洲或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 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6.2.2 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6.3 报名
6.3.1 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 所有协会。
6.3.2 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 预选赛;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6.4 比赛项目
6.4.1 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 混合双打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6.4.2 建议少年和儿童项目的年龄分别以17岁和14岁为限,计算年龄的日期应是该比赛赛季开始前的6月30日。
6.4.3 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2.6.6中的比赛方式进行;所选定的比赛方 式应在报名表或比赛指南中予以注明。
6.4.4 在成年单打比赛中,除预选赛外,比赛应采用五局三胜制,少年单打比赛可以采 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其它比赛均采用三局两胜制。
6.4.5 单项比赛一般应采用淘汰制进行,但团体赛和单项预选赛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组循 环制进行。
6.5 分组循环赛
6.5.l 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 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输的场次为0分,小组名次应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数决定。
6.5.2 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队得分数相同,他们有关名次应按他们相互之间比赛的 成绩决定。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6.5.3 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队的名次后,而其他队仍然得分相同,为 决定相同分数队的名次,根据2.6.5.1和2.6.5.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队的比赛成绩删除。
6.5.4 如果按照2.6.5.l-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6.6 团体赛形式
6.6.1 世界锦标赛形式
6.6.l.1 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6.6.1.2 比赛顺序是: 1.A-X 2.B-Y 3.C-Z 4.A-Y 5.B-X
6.6.2 以前的斯韦思林杯赛制
6.6.2.1 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6.6.2.2 比赛顺序是: 1.A-X 2.B-Y 3.C-Z 4.B-X 5.A-Z 6.C-Y 7.B-Z 8.C-X 9.A-Y
6.6.3 以前的考比伦杯赛制
6.6.3.1 一个队由 2、3或4名运动员组成。
6.6.3.2 比赛顺序是: 1.A-X 2.B-y 3.双打 4.A-Y 5.B—X
6.6.4 巴西或法国的比赛形式
6.6.4.1 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6.6.4.2 比赛顺序是: 1.A-Y 2.B—X 3.C-Z 4.双打 5.A-X 6.C-Y 7.B—Z 2.6.7 团体比赛程序
6.7.1 所有出场运动员应出自团体报名表。
6.7.2 团体比赛前由抽签的中签者优先选择A、B、C或X、Y、Z。由队长提交给裁判长或其代理人该队名单,并对每一个单打运动员确定一个字母所代表的相应位置。
6.7.3 双打比赛的配对不必立即提交,直到前一场单打比赛结束。
6.7.4 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资格在连场的比赛之间有最多5分钟的休息。
6.7.5 所有比赛场次采用三局两胜制。
6.7.6 当一个队赢得足够多数场次时,为一次团体比赛结束。
6.8 编排
6.8.1 在单项比赛中,未经选手同意,不得安排其在四小时一节内参加五场以上三局两胜制的比赛;或安排其在五小时一节内参加三场以上五局三胜制的比赛;或安排其在一天内参加七场以上五局三胜制的比赛。但在紧急情况下,竞赛管理委员会可以否决拒绝比赛的要求。
6.8.2 在团体赛中,未经队长同意,不得安排一个队在一天内比赛三次以上,但在紧急情 况下,竞赛管理委员会可以否决拒绝比赛的要求。
6.8.3 建议在包括团体和单项的比赛中,团体赛要安排在要求参加团体比赛运动员参加 的单项比赛开始前结束。
6.9 成绩
6.9.1 主办协会在比赛结束后7天之内,应尽快将详细成绩和比分,包括国际比赛、洲 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各轮成绩,以及全国锦标赛的最后几轮的成绩,寄给国际乒联秘书长和有关洲联合会的秘书长。
6.10 电视转播
6.10.1 除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以外的比赛,只有经主办协会许可,才可 对比赛进行电视转播。
6.10.2 转播国际比赛须征得有电视转播权协会的同意,在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 会比赛期间现场直播和一个月之内的录像转播都应征得有电视转播权协会的同意。
7 国际比赛资格
7.1 以下规定将适用于世界锦标赛,世界团体锦标赛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团体赛。
7.2 一名运动员应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参赛,如果他在那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出生或已经在那里居住了至少6年,但是,他须在前6年内没有代表过其他协会, 2.7.2.l—2的规定除外。
7.2.1 末代表过原协会的运动员转会居留期限为3年。
7.2.2 如果一个运动员在16岁以前移居到他的居住地,他代表这个协会参加比赛,将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7.3 协会应向国际乒联秘书长注册准备代表其协会的运动员,而这些运动员从前有权代表另一个协会,不管其是否曾经代表过那个协会。此注册不得晚于他们代表协会参加的第一个比赛前6个月,并且如被要求,协会应提供关于出生和居住资格 的正式文件证明
7.4 当一名运动员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时,他应一直保有该资格,除非他代表另一个他有资格代表的协会,此时,他变成只有资格代表后一个协会。
7.5 如果运动员接受了代表一个协会的提名,无论他是否出场比赛,均被视作已经代表了该协会。代表的日期应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赛的日期,两者中较迟的一个。
7.6 一个协会可以提名符合出生或居住资格,但现在居住在另一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的运动员代表其协会,但是,该运动员须与后一协会有着良好的关系。
7.7 对于不接受任何上述资格的或因控制国际代表资格的规定而出现的任何其它问题,应提交执行局处理,执行局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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