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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海外经验能否“拿来”

央视国际 (2005年02月23日 09:21)

  ——访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

  日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式启动,但在资金来源、赔偿范围、管理运作模式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美国与日本等成熟市场早已设立了类似的基金,他们的运作经验对我们有什么借鉴意义?为此,记者采访了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

  保证资金来源的客观性和一般性

  金岩石表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首先要保证资金来源的客观性和一般性。国外的一些成熟做法值得借鉴。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简称SIPC,是一家准协会机构,主要功能是“防范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投资人的非交易损失”,金岩石介绍说,SIPC的资金来源有四个:国会当时成立时的发起基金;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各出10亿美元的信用额度即无担保贷款;每个会员公司每年所必须交纳的会费;所有资金经由SIPC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等。

  金岩石认为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对于整个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补充,应该是关联方一般性的承诺,国家、银行、财政、券商都有避免风险的意愿。目前国内规定将股票、可转换债等发行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划归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这和其他地区的做法不同,由于在美国不是实名认购而是承诺式认购,即在获得股票之后交钱,所以并没有这笔利息收入。亚洲地区采用实名认购,需要先交钱,所以产生这部分利息收入,对此多数划归承销商,我国是将这部分收入归上市公司。但是否将这部分收入纳入投资者保护基金中,金岩石认为值得商榷。

  补偿对象应是投资者账户

  对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的用途,金岩石认为,应该首先明确补偿的是证券公司的账户还是投资者的账户。一般认为应当是保护投资者的账户。其次要明确是保护常规性运营还是非常规性运营,如果因交易商操作失误导致意外,则需要基金赔偿。如果是非常规运营,基金可以先行赔付,然后再和证券公司打官司。这样就把投资人非交易系统风险和证券公司运行的系统风险分开来。并且应明确欺诈行为不受保护,如因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则要追溯关联当事人的责任,甚至个人财产。这样就不会伤害到证券市场的诚信。

  基金是独立的法人机构

  此外,在具体运作上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美国的SIPC是完全独立的法人机构,收费通过证券业协会的网络收费,执行则通过证监会的网络执行。可以独立运作基金,也可以委托投资。从赔偿办法上来看,美国证券公司在破产的时候,证监会调动联邦调查局介入,同时在一定时间内给客户发信,告知其从现在开始帐户由另外一家证券公司接管,提醒核对资产。如果接管公司没有收到足够的证券,证券投资保护基金会立刻赔付,按照规定SIPC对每个帐户的偿付上限为50万美元,其中现金10万美元。如果SIPC觉得不应当由基金赔付则会起诉破产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程序。

  防微杜渐方能化解赔偿风险

  金岩石认为保护投资者不受损失,并不在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多少,最合理的办法就是不要让风险放大,不要让证券公司出现大的窟窿。在源头上解决中介机构的问题。据悉,截至2003年年底,SIPC的资产规模达到了12.49亿美元的水平,相对于美国证券市场总体规模,以及NASD(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注册的6400多家证券公司来看,其资金规模实际上并不大。在长达33年的历史中,SIPC累计也只动用了4.24亿美元的自有资金用于赔付投资者。

  金岩石博士介绍说,国外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产是严格分离的,自有资金按注册规定有三个级别。每年这些公司都要进行年检和注册,要保证符合净资本规定,才能够保持业务资格。当出现公司净资产低于净资本规定时,公司需在24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证监会和NASD,并在电报发出后48小时内注入资金,之后再发声明已经有钱进帐,否则将宣布关门。证监会和协会,如果发现哪家公司在任何一天没有达到资金要求也没有发电报,该公司也就停止营业。所以这些公司的风险没有积累期,也就不会产生大的赔付。他还提到国外的证券公司都会通过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帐户进行保险,目前比较多的帐户保险额度在1000万到3000万美元之间。超过保险额度的帐户资金则建议客户另外开设帐户。

  金岩石认为,国内券商产生问题,根本在于采用席位交割制。证券公司和客户的资产实际上在一个席位上进行,券商在合法运营客户的资产,带来损失就可能波及到客户。所以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采用保证金独立存管、克服席位交割中的混合现象,另一方面要给券商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有堵有疏,双效结合。保证投资者开户不会因为证券公司经营而受到损失,如果券商破产,也有一个机构来赔付投资者。(记者 朱茵)

责编:刘科研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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