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30日 09:05)
〖上海证券报 记者 林坚〗
将按"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原则进行
●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少量试点公司。
● 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其持有者应当承诺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该承诺期期满后,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
北京消息 市场人士期待已久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终于宣布正式启动。中国证监会昨天为此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表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少量试点公司。
根据部署,试点工作将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试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由公司各类股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平等协商而形成,最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通知》中对试点工作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一是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是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是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是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并在改革试点期间开展专项市场监控和案件稽查,以保障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防范利用改革试点之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披露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对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做出了三项明确规定:一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是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三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昨天表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还表示,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将定期发布改革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
责编:刘科研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