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真正有证券法是从1999年7月开始的,在此之前的12年间,证券市场各参与要素的行为与本身的运行机制主要由有关条例进行规范。
1987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问题作了规定。1992年,国务院又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并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1993年4月,国务院才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一基本行政法规。1993年7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发了《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同年9月,证监会颁发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之后还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995年12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以上有关条例、通知、办法、规定构成了后来的《证券法》的基本内容,为证券法的制定作了铺垫。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日为1999年7月1始,我国至此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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