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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催生券商监管新思路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13日 10:44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文清

  作为金融中介,证券公司凭借良好的商业信用和专业服务,充当着资本市场润滑剂的角色。然而,在市场低迷期全面爆发的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融资和违法炒股等系列问题,却将昔日风光无限的券商推向了生死存亡的边缘。治乱始求变,调整券商监管思路,恢复证券业秩序的种种举措,正成为近期《证券法》修订的一大重点。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洪艳蓉博士。

  洪艳蓉指出,修订草案一改《证券法》僵化的分类管理模式,要求证券公司先满足设立的统一标准之后,再根据经营需要和注册资本多寡申请相关的证券业务。如此,可以防止券商单纯地通过提高注册资本拓展业务范围,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实践中已开展的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此次也得到法律确认,成为券商可以申请的业务种类。

  她指出,《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国际证券业领域行之有效的审慎性监管要求,贯穿于券商监管全过程。为落实新修订的这些措施,一方面,证券公司被课以更多义务,需定期向监管当局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另一方面,监管当局被授以更多执法权限,除了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审计、评估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并由公司付费之外,还可以在公司不符合审慎性监管要求情况下,采取系列限制措施,其中限令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和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措施强度之大,前所未有。

  近来对于问题严重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问题,首当其冲的挽救措施,是建立客户资产安全的制度系统。修订草案在总结过往监管得失和当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担当起了这一使命。

  对此,洪艳蓉表示,证券公司被要求妥善保管客户开户、委托、交易等各种资料,时间长达20年以上;另一方面,证券公司要按照规定定期上报业务、财务资料,监管当局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机构对其进行财务状况审计,随时掌控证券公司的资产变动。也有助于保护客户资产的安全。但她表示,这种运作模式的转变,可能涉及一些利益格局的调整,这些都有待于在制度改变之前加以深入研究,否则就会面临只转移问题而非解决问题的尴尬。

  相比《证券法》,修改草案构建了一个约束券商的“疏而不漏”的法律责任“网”。洪艳蓉指出,这次修改草案充分拓展了监管部门的日常执法手段与权限,其中包括银行帐户的查询权、工商税务等资料的查阅复制权、财产等的冻结查封权,以及借助公安机关实施的当事人传唤权。这些准司法性质的权限,大大增强了执法效果,对于打击证券公司的违法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些措施的推出,都是对违法违规证券商的一种负面制约,然而法律本身,还应该可以给市场的参与者一种遵纪守法的行为激励。他认为,修改草案在注重惩戒违法的同时,切实也应该反映现实趋势,确认必要的激励手段,以推进证券公司的健康、蓬勃发展。

责编:刘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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