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
当投保人把钱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但是业务员把这笔钱吞了,保险公司没有保单,这样的情况下,这个保险合同还有效吗?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就是这么一个案例,我们先来看小侦的调查报告。
都说买保险是给未来提前预支一份平安和保障,可小侦在厦门见到洪女士的时候,她却说自己买的保险已经成了一块心病。
洪:
我认为我买这份保险真的太倒霉了。不要说损失2万多了,就说在这中间我如果死掉,我真的一分钱拿不到的。
原来2003年洪女士给自己的爱车买了分保险,谁知三个月后,车子就出了事故,当她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对方却拒绝了她的请求。
洪:
保险公司他不给理赔的理由就是我钱没交进去。
手里明明拿着车辆理赔的理赔卡,怎么能说没交保费呢?业务员林惟宏进入了大家的视线。经调查,林维会在收取了洪女士的保费后,并没有替她交进公司,而是挪作他用了。正在洪女士为爱车的理赔奔波时,突然想起自己在2001年8月还曾投入了一份报额高达50万元的保险,经办人也正是林惟宏,洪女士来到保险公司,一查不要紧,她的心凉了一大截。因为保险公司的记录显示,洪女士第二天没有再续交保费,因为保单子自动失效。洪女士告诉小侦,她是从2001年8月开始投保的,第二年她又按时把保费交给了业务员林惟宏,可小侦在保险公司听到的确实另一种答复。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洪女士所提到的2002年和2003年我们现在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的确是交过这笔保费。
既然交了保费,为什么保险公司查不到呢?再一问洪女士她自己手里也没有这一年保费的收款单。
洪:
他说他在路上被小偷把整个包偷走了,连我那一万保单也偷走了,要拿我那份收款收据,2002年的那份收款收据,去把那份保单补回来,就把我那个收据要走了。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现在可能就是这个矛盾点,我们无法确认说,这笔保费的确是他收进来了。
小侦报告,洪女士告诉小侦,她已经把第二年的保费交给了林惟宏,但是手中没有凭证,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认同。收没收钱只有林维活动才知道,可如今他也找不到了。
记者:
你们公司是在什么时候正式把林惟宏开除的?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2003年3月份。
洪:
林惟宏出完这个事情以后,他就走了,他跑路了,也不知道跑哪里去了,找步道。
原来在洪女士的车出险后不久,林惟宏就被保险公司开除了,为了调查事情的真相,小侦在当地派出所的帮助下,查到了林惟宏的电话,几经周折,终于和他通上了电话。
记者:
2002年的保费等于你也收了对不对?
林: 嗯。
记者: 你收了多少钱?
林: 收了12060元。
记者: 当时您去收他们的保费,去收客户的保费的时候,是不是以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收的?
林: 我拿了保险公司的那个收据去收钱的。我收据已经给他了,然后钱受到我这边来了,没有交到公司去。
小侦报告,在电话中,林惟宏承认,他是以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收取了洪女士的保费,洪女士告诉小侦,她认为正是由于保险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才使得业务员有可乘之机,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却不这么认为。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他只是说用我们保险公司的名义去骗了客户的钱,但他这个行为毕竟是一个个人行为,他并不是公司的行为。
洪女士告诉小侦,从2001年她投保开始,就一直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林惟宏亲自上门收款,并开局公司的正式发票,因此,第二年依旧如此,洪女士强调,林惟宏收取自己第二年保费的时候,他还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正是处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她才这么做的,但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只相信正式的凭证。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如果是明确的证据的话,至少应该要有我们这种收据,确认该公司的确是公司委托这名业务人员去收了保费。
小侦报告,保险公司认为,业务员林惟宏挪用客户的保费属个人行为。最后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会尽最大的努力帮助洪女士查找一下原始的退保记录。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在查询林惟宏所有暂收收据的这个情况下,依然是没有这张的话,那我们只能视为洪女士只交了一年的保费。
洪女士告诉小侦,她现在是进退两难, 继续投部分投保就需要把所欠的报废重新补齐,如果退保,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已经交过的保费一分也不能退还。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事件重点。洪女士把 钱交到了保险公司业务员林惟宏手中,但手中没有凭证,事后得知,林惟宏并没有报钱交到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方面则认为,林惟宏挪用保险属个人行为。在洪女士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今天的当事人宏女士想问一问,保险公司业务员私自挪用保费,带来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斯伟江:
这个问题法律上规定的是非常清楚的,你保险公司要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我投保人把钱交给你的业务员,就算保险公司已经受到这个钱了,至于你有没有开保单,业务员把钱私吞了,或者你挪用了,这都是你保险公司管理上的事情,在法律上来说,就视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了,这个时候如果发生了什么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照样要陪钱。
生活当中更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把这个业务员开除了,但这个业务员还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去收钱,这个时候保险合同还成立吗?如果保险公司把这个业务员开除之后没有通知这些投保户,这个业务员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还是再去收钱,我们法律上对这样的情况,还认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投保人他不可能弄清楚,这个人还是不是你员工,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投保人相信这个人还是你保险公司的员工,只要相信法律上还是要支持这个投保人,保险合同还是成立有效的。最后,我们要提醒投保人,或者是一般老百姓注意的事,你交了这个保费的时候,你一定要拿到保险公司的正式的收费凭证。第二,你要核实一下保险业务员的身份,因为这个你只要打个电话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可以为你节省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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