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旅客误购车票、误乘列车的处理
旅客发生车票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对旅客因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承运人应免费将旅客送回。在免费送回后,旅客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旅客由于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在原票有效期不能到达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期。
18、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⑴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⑵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19、对检票、验票和收票的规定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持半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须核对相应的证件,经确认无误后打查验标记。
车站(到乘降所下车时为列车)对使用完毕的车票应收回。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站、车将销角的车票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可以在车内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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