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是指“在一成员方(以下称“政府”)领土内由一个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它包括“政府的行为涉及一项直接的资金转移(即赠予、贷款和资产投人),潜在的资金或债务(即贷款保证)的直接转移;政府预定的收人的扣除或不征收(即税收方面的财政激励);政府对非一般基础设施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货物;政府向基金组织或信托机构支付或指示某个私人机构执行上述所列举的、一般由政府行为承担的作用。”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把补贴分为三大类,即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
反补贴措施的种类与实施主要包括:采取临时反补贴税形式;补救承诺;反补贴税。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以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后的8年内,以渐进的方式消除出口补贴,但不能提高现有的补贴水平。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受补贴的产品连续两年在世界贸易中取得了了3.25%以上的比重,则出口补贴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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