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俊海博士强调:随着中国近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景更趋明朗,我国应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据此他认为,包括涉及投资、金融、证券、贸易、消费者权益等的多部法律,应尽早给予完善。
首先,刘认为应当实现“国民待遇”的普遍性。我国从1979年以来围绕三资企业陆续制定了三部法律,其中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将外方投资者界定为“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对中方投资者的界定中却没有“个人”。刘说,显然,这对中国的个人投资者不公平。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不必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而国内投资主体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三套组织机构。刘俊海说,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无论中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贸易和投资活动的时候,原则上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他说,上述区别与世贸组织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无疑是有出入的。
其次,应当允许涉外投资基金在中国进行设立、募集、运作和交易等活动。作为中国首部《投资基金法》的起草人之一,刘介绍说,所谓投资基金是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者管理,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专家运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资本集合体。在美国,1997年共有37.4%的家庭投资于投资基金,其资产占了金融总资产的三分之二。我国未来的《投资基金法》如能考虑此点,不仅可以直接吸纳大量外资,而且能拉动投资需求,更能极大促进高科技的发展。
第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是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独立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开放后的中国市场的兴衰成败。因此,有关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应当具有明确的表述。他举例说,《证券法》的第161条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刘问道:“究竟何为‘负有责任的部分’?”他说,这种表述就非常模糊。
第四,1995年制定的《票据法》,一方面承认票据的“无因性” ——就是不问票据的来源——和“高度流动性”,一方面又有限制和排斥“无因性”的地方。例如该法第10条中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实际上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妨碍了票据的快速流转,不仅会降低市场运作的效率,且与国际惯例不一致。
第五,中国如果入世,国内的消费者无疑将是最大的赢家。面对不断涌来的国外商品,如何依法有效维护国内消费者的权益,将是重要课题。他举例说,《消法》中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有警示义务”,但如何衡量则需进一步细化。比如,国外商品的说明是否一定使用汉语,这在《消法》中就没有明确的规定。
刘俊海博士现为中国社科院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他最后说,中国能否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并从中受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好的游戏规则,而其根本,在于法律环境的改造与建立。20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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