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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交纳。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0.3%,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从0.5%下调至0.4%,此税率一直持续到2001年。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0.3%。
2001年11月16日,为了激活市场,财政部决定将交易印花税率从0.4%调整为0.2%,其中A股交易印花税率下降幅度达到50%。此税率保持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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