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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和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国家为保证自费留学当事人利益有哪些规定?
为保护自费留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关规定确定了备用金管理制度。 (一)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人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账户。 (二)该备用金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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