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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所崇尚的早婚之俗

    即男女未成年而结婚。古代法定婚龄不一,《周礼.地官.媒氏》:“规定,男不超过三十而娶,女不超过二十而嫁。统治者为增殖人口,多征赋算,或为及早承断帝位,传宗接代,往往下令民间早婚,并亲身实行之。民间从增添家庭劳力,保证财产后继有人等因素考虑,也普遍实行早婚。各代,早婚从未得到真正的控制,因而童幼许婚、指腹为婚等成为普遍的事实。汉代王吉、宋代司马光曾对此提出严厉批评,指明其危害。据统计,历代婚龄如下。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礼》: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事实上,汉昭帝八岁断位,时上官后才六岁,十岁时册立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岁;汉平帝九岁继位,权臣王莽以九岁之女嫁他为皇后。民间,早婚之俗一直为历代所崇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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